13.为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房屋已销售且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开竣工违约金、房屋质保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相关税费的,报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按“谁收缴、谁追缴”原则,收缴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建设主体追缴相关费用。同时,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对已合法销售部分的房屋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买受人可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交接书缴纳契税办理转移登记。
(四)房改房办证
14.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已撤销、合并或注销,房屋有指定单位接收的,根据资产接收材料或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意见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用于房改;无接收单位的,经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由属地住建部门办理直管公房不动产登记后用于房改。
(五)其它情况
15.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项目部分(单独楼栋)符合规划,且经属地政府牵头论证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竣工验收条件的,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对符合规划部分(单独楼栋)先行核实,并出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办理符合规划部分(单独楼栋)后续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材料。
16.城镇私房住宅符合以下情形,且使用至今,权属清晰无争议,未列入征收范围,房屋安全经鉴定合格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