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杭州有政策了

2023-02-10 15:43:26 作者: 因历史遗留问

  不动产权证是一套房子的“身份证”,买卖交易、子女入学、抵押贷款等等,都需要这本证在手,但因种种原因,有些不动产迟迟无法办证,让部分市民很是揪心。

  2月10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介绍《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政策制定情况,明确表态,针对群众高频诉求,提出对策,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政策,杭州将对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分别为拆迁安置房办证、危旧房改善办证、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和房改房办证四种类型。

  不过,并不是所有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都能搭上新政的东风办证。该《通知》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4日(含) 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的住宅项目。同时,规定了六类不适用的负面清单,包括存在权属争议;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围;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被法院查封或者涉及刑事侦查等情况。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将于2023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杭州市已经开通线上“办证遇‘难’登您来问”的群众诉求归集通道,市民扫码就能提问;同时陆续开设“办证难”反映专窗,确保反映有渠道、关切有回应,解决部分群众历史遗留“办证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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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处置措施

  (一)拆迁安置房办证

  1.各区、县(市)要加快推进辖区内已回迁安置项目的安置核查,具体可指定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组建多部门联审专班负责,安置核查涉及多个事项的,同一区、县(市)的核查主体应予以统一。安置核查主体确定后,由各区、县(市)政府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已备案的安置核查主体出具的核查意见,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予以采信。

  2.各区、县(市)要积极推行“按户核查、按套扣减”的做法,对已先期安置交付和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成套房屋,先行出具核查意见,被安置人可持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安置核查意见等资料先行办理该部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实现“分一套、核一套、办一套”。

  3.集体土地上的征迁项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已计入安置人口的户籍在册人员,在回迁安置时户籍虽已外迁但仍计入回迁安置人口、且未享受其他安置政策的,经区、县(市)安置核查主体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4.集体土地上的征迁项目,属于超面积安置的扩面标准以内部分,各区、县(市)已有统一办法和结算标准的,经各区、县(市)政府确认后,按原办法和结算标准处置;超出各区、县(市)扩面标准以外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回迁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处置后的超面积安置房,经区、县(市)安置核查主体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5.2011年1月21日(含)前核发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涉及无证房产拆迁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已安置,原被拆迁房屋参照未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经区、县(市)安置核查主体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6.安置主体和安置房产权主体不一致、签订安置协议发生在2008年12月8日(含)前的,不再核查安置房调拨手续,被安置人持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安置核查意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安置主体和安置房产权主体不一致、签订安置协议发生在2008年12月8日后且涉及安置房源多道调拨的,由安置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市清理解决拆迁安置遗留房产办证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证办)审核后,由当前产权主体直接调拨至安置主体名下,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产权主体灭失的,由安置主体提出申请,市建委(市安置办证办)可出具意见直接调拨至安置主体名下;安置主体灭失的,由其承继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市安置办证办)审核后调拨至其承继单位名下。属区、县(市)级安置房源的,经各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

  安置主体在回迁安置前应完成安置房源的调拨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按规定签订回迁安置协议。

  7.2021年1月28日(含)前,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范围内,签有集体土地委托安置协议的项目,可由征迁主体或被委托主体报市建委(市安置办证办)审核后,直接将安置房转移登记至被安置人名下;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委托安置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二)危旧房改善办证

  8.市住保房管局或原市历史建筑保护中心名下调拨购买的房源,用于各区、县(市)危旧房改善或历史建筑保护项目有证房产安置的,经市住保房管局或市文物遗产与历史建筑保护中心同意,按不动产登记程序,直接办理转移登记至被安置人名下。

  9.因权利人个人原因无法确认指界或不能到场指界的,由危旧房改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材料,证明改善后房屋墙界及宗地界址清晰的,报区、县(市)政府确认指界。

  (三)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

  10.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解散或清算的,由清算组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保障性住房或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已撤销、注销、合并、分立或转制的,由其承继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11.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经业主提起仲裁、诉讼,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经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义务人的,当事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相关情况。业主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2.建设项目仅完成部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首次登记。建设单位已注销的,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凭证后,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记载权利变动情况,原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不再颁发;建设单位吊销未注销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建设单位拒不配合的,经公告无异议后,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记载权利变动情况,原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不再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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