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过足浴店和投资公司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系统等发现,陈克政原名陈先章,曾在新庆镇或藤县城区开过日用品店、足浴店、投资公司,做过挖掘机经营等,但经营情况似乎都不太理想。
2011年11月,陈克政以陈先章的名字在富荣村底村注册了一家“藤县新庆富贵岭日用品经营部”,以从事零售业为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2015年至2018年,这家企业连续四年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营业执照被吊销。
2023年2月13日,富荣村一名个体经营户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大约十年前,陈克政在开办这家日用品经营部期间,经常给当地的零售店等配送日用品。
2011年底,陈克政和朋友李某良计划在新庆镇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并租用李某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作为办公地点。后因李某良没有拿出资金设立公司,此事半路夭折。从2012年至2014年,陈克政租用李某良的房子开办昌隆投资有限公司,后因其他原因,他无法继续经营该公司。
2023年2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实地探访李某良的房屋发现,该房子大门紧闭,门上张贴的招租电话一直无人能接听。
2013年7月开始,陈克政和几名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了藤县一家足浴店,但由于经营不善,该足浴店于2014年1月停止营业。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陈克政曾在一起民事纠纷审理过程中,自称和他人合伙经营过藤县另外一家沐足店。
2016年10月2日,挖掘机从业者黄某与陈克政签订了一份《挖掘机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按揭购买的价值47万元的挖掘机转让给陈克政,该挖掘机剩下的按揭款由陈克政负责偿还。同日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陈克政将其使用的另一辆挖掘机作价5万元转让给黄某。因陈克政后来没有按约定偿还按揭款,2017年4月15日,黄某将挖掘机拉回藤县古龙镇,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被绑架的藤县原县委书记现在工作单位
多起官司当被告成老赖
2023年2月1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广西藤县的黄某强先后向一审法院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克政偿还在2016年5月2日向自己借的35万元本金及利息。黄某强在起诉时表示,陈克强当时以经营沐足生意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黄某强称,陈克政还曾向朋友李某龙、李某燕借款多笔未还。最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黄某强借款“不符合常理、缺乏证人等证据”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黄某强的诉讼请求)。黄某强在谈到陈克政时,称其“并非老实巴交的农民,而是一名生意人,精明得很”。
2月13日,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胡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原告黄某强出于信任,将35万现金借给陈克政。对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原告正在考虑向广西高院进行申诉。
胡律师表示,二审时陈克政并未出庭,她没有和其打过交道。在庭审过程中,他们申请了一位借钱给陈克政的证人出庭作证,这位证人称曾借款20万给陈克政,也未收到还款。
黄东明办公室
2020年10月,藤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一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克政、卢某文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卢某文网络资金2396元,本案尚未执行款3679元及利息。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陈克政、卢某文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7日,卢某文因家庭生活开支所需,向李某借款6000元,并由陈克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来,卢某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裁定陈克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还梳理发现,2016年7月,藤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判决陈克政对一笔8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10月,藤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陈克政支付原告李某良违约金3万元。
(文中梁毅、李娟、孙健、刘琳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