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某市居民丁某某(73岁)发现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攮伤邱某某,挺身而出、主动施救邱某某也被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2021年11月,经某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可供赔偿。丁某某受伤后,花费近10万余元,多次在医院治疗。丁某某家属几次向某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因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应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本案中,丁某某见义勇为后身受重伤,花费近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进行赔偿。某市医保局应当落实对其医疗保障措施。遂向某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本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为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某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医保局应当落实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保障措施政策,及时为本案见义勇为的老人报销医疗费用。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立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内容。
承办检察官帮助老人整理医疗费用票据,积极与医保中心进行联系,督促医保部门尽快报销医疗费用发放到丁某某手中,实现救急救早。某市检察院考虑到丁某某年事已高,后续需要多次到医院治疗,仅靠退休工资无力支付养老院费用和治疗费用,遂帮助丁某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意义】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对于加害人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国家要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解决的制度。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
【关键词】
竣工规划验收 停车位 一揽子化解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严某及严某某共同购买了某联排别墅,后上海某区规划资源局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8年10月,严某二人收房后,发现地下室入户门的出行通道被设置成停车位,妨碍正常进出。严某二人要求撤销验收合格证被行政机关拒绝,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上海某区法院以验收合格证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严某二人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严某二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用汽车普及,人们对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性、便捷性要求。本案中,法院生效裁定以严某二人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当业主专有部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价值应当溢出到公法。考虑到严某二人的实质诉求是解决“堵门”问题,即使抗诉也难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可能对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了解到严某二人因车位堵门拒交物业费引发物业纠纷,正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分院决定与区院合力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最终严某二人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优惠价格购得堵门车位,撤回行政、民事监督申请。行政机关、相关企业还采用本案争议化解方案解决该小区类案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依靠勘查获取的数据、向建设部国家标准制定专家及最高检专家库成员咨询获取的专家意见,针对地方性城市停车规范标准滞后于人民群众现实新需求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相关单位,建议提升停车库设计合理性与安全性,提高技术标准规范,均获得采纳及落实。
【意义】
当行政行为因规范性文件的滞后,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既要探索何种方式能获得案件办理的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通过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出行困难”问题;同时也要挖掘《民法典》的公法价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
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
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
【关键词】
恶意注销 大数据赋能 系统监督 社会治理
【案例简介】
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江阴某金属矿砂公司安全生产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南通市某磷肥厂环境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等一系列“恶意注销”案件中,发现问题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各个执法司法环节,严重影响行政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恶意注销专项监督。
南通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对全市5000余条涉案企业注销数据及对应上万条法院裁判、执行文书、检察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筛选,发现各类型案件线索141件。南通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对发现案件线索逐一审查研判,通过交办、提办等方式精准监督,全市立案监督51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22件,审违检察建议5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