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
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公房租赁 主体资格 住房保障
【案例简介】
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始得知其租住的公有房屋已被赵某违法获取,遂以某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山东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苏某租住。在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过程中,赵某伪造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为赵某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使用权人证明。审查认为,苏某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职能已转入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
因赵某在本案再审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贷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起苏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涉及违法处置公租房的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房管局并入该局)重新为苏某办理公房租赁证,苏某补缴自房屋涉诉以来的租赁费。
苏某继续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苏某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的合法诉求及早实现,2022年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承租人苏某的房改要求进行审查,推动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解决。区住建局回函表示,经初步审查已将苏某房改手续上报某市住建局审批。某市住建局经审查认为,在某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撤销前,房改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苏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抵押权登记。在该案法院诉前和解阶段,经两级检察机关多方沟通协调并向某银行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终促成银行主动申请撤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彻底消除了苏某办理房改的障碍。苏某对该案撤回起诉。
【意义】
公房承租人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具有诉的利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即便错误的裁判结果得以纠正也无法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对涉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一系列诉争进展情况保持跟进,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能动运用检察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救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强制 专家论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涉案房屋登记在长沙原某运贸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不满117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长沙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在涉案房屋上亦无重大添附,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调查中取得涉案企业长沙原某运贸公司留守处人员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曾作为公房分配给任某等人居住,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企业改制时明确了企业资产优惠售卖,对职工住房问题全部解决到位。涉案房屋因水毁严重,破产时经评估已无使用价值,不属于优惠售卖范围,被废弃搁置。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也被某市政府收回,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有承租关系。申请人要求按照公房承租人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加入申请人微信群持续5个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上门组织申请人学习讨论类案,最终帮助申请人认清案件法律关系,按照原搬迁政策签订了和解协议。对其中一位生活特别困难又无住房的申请人,依政策为其申请了公租房和3万元困难补助。涉及6户40人持续了4年的6个案件画上圆满句号。申请人和政府工作人员均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既有“满满的收获”,又受到了“法律的洗礼”。
【意义】
检察机关在化解争议的同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贡献检察力量。一方面对于正确的生效裁判,要依法支持,为司法大局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措施,用真心、真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更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并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正确的裁判,息诉息访,安居乐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