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专项监督中重点领域治理漏洞,检察机关创设《企业涉案情况告知函》,函告涉案企业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涉案信息,提醒及时关注涉案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通过召集辖区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向党委政府专项报告等形式,堵塞恶意注销漏洞,推进社会治理。
【意义】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少数问题企业却意图通过注销登记以逃避法律责任履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依法精准监督,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中树立系统思维,坚持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履职路径,立足个案办理经验,梳理研判“恶意注销”多发易发环节,通过大数据赋能,高效整合挖掘监督线索,推动实现专项监督。通过穿透式监督发现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抓实溯源治理。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推动恶意注销专项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
工伤认定监督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跟进监督 新入职劳动者权益保护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10日,何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岗位,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5月13日下午,何某某从公司出发去购买安装公司洗脸盆所需的下水弯头,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某路口时摔倒,致脑部等多部位受伤。何某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某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决定书。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工伤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生效后何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何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系在工作时间获公司授权后外出购买物料,摔伤路段也处于合理路线之内,符合工伤情形,某区人社局对何某某不予认定工伤错误。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区法院未采纳。某区检察院遂向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某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
因何某某的实质诉求是要求赔偿,某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行政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合法院与某区人社局、企业沟通协调,引导企业与何某某在再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考虑到何某某因工伤事故劳动能力下降,且妻残子幼,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何某某撤回监督申请。2022年9月2日,某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因客观原因有时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支持,尤其是在工伤中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某区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关于在涉劳动关系检察工作中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的意见(试行)》,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加强治理堵漏等达成共识。
【意义】
对于人民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处理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坚持以抗促和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有效保障该类人员的权益。
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
颁证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起诉期限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郭某的母亲施某甲因祖遗内地房产被母胞弟施某乙私占(以上均为中国香港居民),提起民事诉讼胜诉获判各自按份继承。但登记部门以案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等原因,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施某甲起诉至法院,分别诉请撤销某市政府于1992年3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1994年4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起案件均因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被某市中级法院驳回起诉,上诉、再审均未获支持。施某甲在行政诉讼期间过世。案涉房产纠纷历经15次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自诉,多年信访上访,长达近30年的争议依然处于“程序空转”。
福建省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确已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空转”,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调查核实查明,施某乙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独子身份骗取登记机关错误将案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其名下的事实(登记机关始终未曾发现该骗证事实)。在充分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福建省检察院注重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非追责的角度与行政机关开展沟通协调,通过从法理、事理、情理上分析论证,最大限度争取共识。据此,福建省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建议该局依法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权属登记予以纠正。同时,福建省检察院持续督促和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复核、公开听证、法理论证等自我纠错工作,先后召集省、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开5场协调会和论证会,解决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经过3年跟踪推进,最终促成登记机关决定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质性解决了近30年的错误登记颁证问题。郭某从香港来电和来信,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书面申请撤回对两个案件的监督申请。
【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维权陷入困境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能只满足于程序结案、形式正确,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运用“穿透式”办案方式,针对迄今近30年的登记颁证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并坚持跟踪推进,最终实质性解决争议,消除了权利人进一步申请颁证的障碍,解决困扰申请人多年的揪心事,也增强了申请人对内地司法公正的信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