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冲上热搜榜。购买者买到过了质保期的大米,不同意退换,坚持要求超市10倍赔偿。而超市负责人挥舞铁锹击打购买者,并愤愤不平道:对方是职业打假人,长期搞这种事,之前就在超市索赔过。
此事引发网友对“职业打假”的热议。“到底应不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为何超市总被打假”“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和假打什么关系”……围绕网友关注的话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规范引导打假行为
记者注意到,网友对职业打假人褒贬不一,反对者中一个重要观点是: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生,打假是为一己私利,不值得提倡。
“利用人性的弱点,行的是满足自己贪欲的事。职业打假人与被打假者半斤八两,就像以暴制暴一样。”一位来自江苏的网友直言不讳。
支持者则认为,不管是否以打假为生,只要能促进食品安全就行。一位来自浙江的网友说:“过年回老家,婆婆去小超市买的酱油鸡精,都过期一两年了。支持职业打假!”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对职业打假人需理性看待,一方面,当前市场环境的不完善,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营销宣传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职业打假群体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制度为职业打假人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消费者、商家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以及法律制度、行政执法等各方面的不断完善,职业打假人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阶段对职业打假行为需要进行规范与引导,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职业打假行为的积极作用。”任超说。
在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律师看来,哪怕职业打假人主观上可能并不完全出于对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但客观上一定程度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由于不具备相关的知识、经验,往往忍气吞声。”饶伟说,而具备维权知识、经验,愿意专门付出时间、精力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与并不十分充裕的行政监管力量形成合力。
“打假一次是好事,打假一百次就能变成了坏事?不花纳税人一分钱,极大节约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让制假售假等欺诈行为被惩罚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是善还是恶?”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认为这显而易见,“有人能以打假为生,是好事不是坏事。”
结合此次事件中商家回应可以知道,该超市并非第一次遇到职业打假。
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多家商超店面了解到,不少超市也遇到过职业打假。一位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职业打假人要求货值10倍进行赔偿,有的开口就是1000元,还有的说给几百元意思一下就行,“我们做点生意容易吗,他们总来找碴”。
公开报道显示,超市是职业打假人线下打假的重点,有的超市被多次打假,原因何在?
饶伟认为,超市售卖的商品品种繁多,质量控制的难度较大,归根结底是假冒伪劣产品多。这暴露出,有些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不够重视或缺乏经营超市所需的质量管理能力,在问题被发现后不能及时有效整改,甚至出于追求利润而故意或放任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类似事件屡屡发生。
“超市被打假多的原因是售假多,暴露的问题是监管不力和法律威慑力不足,很多制假售假者心存侥幸,有恃无恐。”王海说,有关部门对此应该加强监管整治。
消费者身份存争议
各地司法裁判不一
据了解,职业打假人打的“假”,包括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等。
其索赔依据主要为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现实是,有关部门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不同的声音。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是裁判不一。有法院判决“知假买假”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因此不宜适用相关条款,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
饶伟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行为的不同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分歧: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为被欺诈?对于类似的打假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除了个案具体因素差异外,还在于司法机关在法律原则方面的平衡,如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等。
任超说,职业打假人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索赔,前述法律均未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进行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争议,有法院认为主观的购物动机并不足以否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不影响职业打假人据此进行索赔,也有法院认为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应当排除对职业打假人的适用。
“《规定》以‘购买者’替代‘消费者’,回避了身份认定的问题,明确了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行为依旧受到保护,因此职业打假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任超说,司法实践中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不同认定,根源在于职业打假行为对市场运行有双重效果,一方面,我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多发,职业打假对于肃清市场风气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随着职业打假行为逐渐变成逐利性的商业活动,又对市场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