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禁止令”收好!

2020-09-30 20:04:10 作者: 危害食品安全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酒的品类繁多,价格也千差万别,有些利益之徒在生产销售时加入“特殊佐料”假冒名牌高档酒类出售。“感情深、一口闷”,你我以真情碰杯,却不知饮入的实为假酒,舌尖上的“隐患”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20年9月21日,吴兴法院对一起涉销售假酒案宣判,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食品类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从曲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箱3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威龙有机干红葡萄酒后,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向受害人陈某、杨某华销售共计87箱(522瓶),销售金额65410元,非法获利26310元。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威龙有机干红葡萄酒130瓶,货值金额13000元。

● 法官说法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发禁止令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我省明确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应当适用禁止令。再次告诫心存侥幸的经营者,不要以身试法!赚钱的道路千万条,守法理性第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吴兴法院共受理7起商标类犯罪刑事案件,其中假冒、制造、销售的犯罪行为也主要集中在酒类领域,涉及到的酒类注册商标有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知名商标。因此,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吴兴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

为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后,吴兴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禁止令”以及“从业禁止”在食品、药品案件中的适用,有力打击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有效阻断或降低被告人再次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