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
短短4个月时间
遂宁大英县、蓬溪县、船山区三地
相继发生入室盗窃案件11起
案发现场留下的线索指向同一嫌疑人
“飞贼”落网,竟是惯犯
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切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出狱后重操旧业
同小区一晚两家遭窃
因无收入来源,刑满释放不久的切某又萌生了盗窃念头。2019年10月,切某从西昌坐面包车到成都,再从成都搭车至大英,10月18日凌晨3时切某行至大英鹭岛新城小区,翻过小区外墙,顺着楼梯间的平台,徒手翻窗进入钟某家,将钟某卧室内现金900余元盗走。而后切某又用随身携带的板钳将该小区卢某家的防护栏夹断,翻窗进入卢某家将卢某家卧室内的零钱500余元盗走。
多地流窜
飞贼连连得手
同月切某又行至大英郪江美景小区余某家、陈某家,大英卓筒帝景名城白某家、李某家、大英县青龙坡村安置小区梁某、张某家,通过翻窗入户盗取了相应的现金及财物。
11月、12月切某又流窜至遂宁船山区,并再次通过翻窗进入永兴镇杨某家、河沙镇汪某家,2020年1月14日,切某又行至遂宁市蓬溪县三凤镇杨某家,并盗走两部手机、一个女士单肩挎包和现金2000元相应的财物和现金。
公安机关经过对几起案件的前期侦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已回凉山州老家的切某。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被通知到案的切某却仍存侥幸拒不交待其犯罪事实。经大英法院审理认为,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切某在陈某家中盗窃400元、在梁某家中盗窃现金、在杨某家中盗窃彩金项链等物品及现金、在汪某家中盗窃铂金项链等物品及现金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切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追回部分财物,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