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倒垃圾摔断腿,物业赔了9万元

2020-11-11 09:42:29 作者: 业主倒垃圾摔

10日上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

做客长江日报

“周二之约”直播间

就各类侵权纠纷

为网友答疑解惑

直播现场。通讯员李金星 摄

直播中

闫小龙院长以案释法

讲解了如何化解生活中

常见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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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的周女士居住在洪山区某小区。去年底,她从家中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倒垃圾时,因垃圾桶前有未及时清理的油污,不慎摔倒,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仍未痊愈。

周女士认为,自己摔倒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地下车库灯光昏暗,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桶内油污渗出且未及时清理,也未竖立警示牌,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摔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前提的,管理者只可能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聘请有专业的保洁公司,安排专人每天定时定点为各区域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并在停车场多个出入口区域张贴了“路面湿滑、小心摔跤”的提示牌。地下停车场配有专业工程部门负责设备维护管理,灯光照明均符合正常使用标准,不存在周女士所说的地下车库昏暗及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地面油污未及时清理等情形。周女士作为成年人,无论是什么原因摔倒受伤,是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其不当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摔伤的全部责任。

今年5月,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洪山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倒的地点是地下车库,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物业公司应在加强巡查、及时更换设备、做好清洁、排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不能证明其在周女士摔伤时尽到了上述这些义务,对周女士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日常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具有相关认知,在光线弱于室外的地下车库行走时,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经统计,周女士受伤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110906.80元,物业公司担负其中88725.44元(110906.80元×80%),再加9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赔偿周女士90225.44元。

闫小龙院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 摄

直播中

这些网友关心的问题

也得到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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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孩子在幼儿园上学,课间玩耍时摔伤,家长能否要求幼儿园赔偿?

答: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幼儿本人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网友问:大学生还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答:从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生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有通过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能力,原则上不再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购租房维权

中途搬走也要交齐租金

在直播中,如何在购房、租房时避免侵权也是网友关心的问题。对此,闫小龙院长认为,事前留心、依法维权是关键。

网友问:我有一套房子,和租户签了5年的租赁合同,但租期未到租户就突然发短信说已经搬走了,并说要解除合约。我去现场查看,发现房屋内家具设施受损严重,地板浸水,我该如何维权?

答:租赁合同未到租赁期限,承租人在未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搬走,属于承租人违约,其所发的退租短信不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应视为租赁关系仍然存续,承租人仍需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就房屋内设施设备受损金额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申请就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

网友问: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没有做房查,导致我签了合同才发现房子早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中介费。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存在故意隐瞒等情形,还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问:买了一套二手房,刚入住就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在双方对漏水问题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房屋还未过户到买方名下,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维修;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则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方仍然可以要求出卖方维修,也可先自行维修,再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的租金,防止损失扩大。

生活维权

健身馆倒闭不得“转卖会员”

在直播中,闫小龙院长还就生活消费等方面人们常常遇到的维权问题,分类进行了解答。

直播现场。通讯员李金星 摄

网友问:去年我在健身房办了会员卡,说可以使用3年,但今年6月份健身房一直没开门,联系老板后,他说已把健身房转让给他人,让我找新的经营者,他不再承担责任,是这样吗?

答:健身房的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正常使用的权利,即使健身房转让了,也应事先告知并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要么经消费者同意后解除原合同,与新的经营者重新签订合同;要么健身房的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退还预付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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