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交警查处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4398起

2021-01-21 11:25:30 作者: 滨海新区交警

《天津市路途交通安全若干规则》实施以来

滨海新区交警查办不戴安全头盔等

交通违法行为4398起

《天津市路途交通安全若干规则》(下称《若干规则》)实施超半个月以来,经过公安交管部分联合相关部分及新闻媒体的深化宣扬,使行人过马路制止阅读电子设备、骑乘电动车有必要佩带安全头盔等规则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认知和必定。但是,交警在法令中发现,仍有单个市民在出行中存在相关交通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路途通行质量,为市民供给杰出的出行环境,滨海新区公安局交管支队近期对《若干规则》中清晰的各类要点交通违法行为展开了专项宣扬和管理举动。依照《若干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则:驾驭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时,驾驭人以及搭车人应当标准佩带安全头盔。1月20日10时许,交警港北大队在管界内路途展开举动时,一名骑电动自行车且未戴安全头盔的女子被交警拦下,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则,交警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正告”处分,并向其讲解了骑乘电动自行车正确佩带安全头盔对维护生命安全的重要性。

5分钟后,一名男人在路口沿斑马线过街时,一向垂头看手机,还不停地打字发信息,步行速度显着比其他行人慢了许多,眼看行人信号灯要变为赤色,她才匆忙将手机放到外衣口袋中奔驰前行。交警将男人阻拦下来讲说明,《若干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清晰规则,行人经过路口或许横过路途时,不得阅读电子设备。随后,交警依据《若干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对该男人予以了“正告”处分,并相同对其讲解了走路时阅读电子设备对交通安全的严重危害。

从公安交管部分了解到,交警在上述情况下做出的“正告”处分,并不是简略的口头提示,而是依据法令程序的正告告诉处分方式,当场向违法者宣布法令处分告诉书。关于拒不合作交警作业或其行为对别人的交通安全形成损伤的交通违法者,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处分。

据统计,自1月1日以来,滨海新区公安局交管支队累计查办违背《若干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4398起,其间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带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2674起、行人过路阅读电子设备的交通违法行为116起。

据了解,从管理举动展开进程中看,广阔市民对《若干规则》的实施十分支撑和合作,特别是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现已养成了骑车佩带好安全头盔的杰出习惯。公安交管部分将结合《若干规则》的实施,继续加大力度展开多种方式的交通安全宣扬教育,并依法严格法令,纠处每一同交通违法,实在消除路途交通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