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出炉,健身卡“爆雷”上榜

2021-03-12 23:38:57 作者: 中山202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3月12日,中山市消委会联合市市场监管局、中山市文明办在中山市东区天奕国际广场举行“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主题宣传咨询活动,当天,中山市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业随之出炉。十个侵权案例涉及疫情不可抗力、家用汽车三包、宠物活体商品、虚假宣传、无效合同、人身伤害、售楼广告、中介服务、预付式消费、促销有效期等纠纷。

据统计,2020年,中山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3170宗,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质量问题类投诉居首位,其次是合同、售后服务、价格、虚假宣传等投诉。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上述投诉分布再家用电子电器、房屋及建材、交通工具、日常商品、生活及社会服务类等多个行业。

【中山市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部分)】

案例:新提车故障频发 修理时间惹争议

案情:

消费者罗女士向中山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汽车,2019年9月29日,罗女士从汽车公司提车,但从罗女士提车后的第六天,也就是2019年10月4日,罗女士在驾车过程中发现汽车显示屏上发动机故障黄灯亮,车身发生严重抖动、提不上油且有熄火现象。罗女士当即联系了该公司4S店,工作人员说是系统问题,开车到店升级一下就没事了。

10月6日,罗女士将汽车送到4S店升级,但升级完成后,4S店短讯通知罗女士可以取车。10月11日,罗女士将车开出不到10分钟,汽车就在路上熄火,4S店随后再将该车拖回店内。此后,该车分别于11月28日、12月23日、12月26日仍多次出现故障,发动机故障黄灯亮熄火抖动现象及无法启动现象依然存在,令罗女士十分困扰。

罗女士认为自己的车辆维修累计时间已达37天,遂要求该公司为其换车。但汽车公司认为该车维修时间仅为31天,未达到换车的法定条件,不同意换车。

罗女士随即向中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该公司为其换车。经工作人员调查,汽车公司向消委会提供了一份上有罗女士签名的《代步车辆使用协议》,并指出10月6日车辆拖回4S店升级,随即在升级完成后,4S店已于当日短讯通知罗女士可以取车。罗女士到10月11日才来4S店取车。4S店认为从通知到10月11日的6天时间不应算作修理累计时间,因此不同意换车。经多次协调,最终,双方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调解协议,汽车公司同意为罗女士换车。

消委会点评: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由此可知,如果能证明该车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而本案的争议点,在于4S店短讯通知罗女士可以取车到罗女士10月11日实际取车所间隔的6天时间,是否应计算为修理占用的累计时间?中山市消委会认为,短讯送达形式属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送达形式,一般而言,短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则由实际收到短讯起到实际提车所间隔的时间,理应在修理占用的累计时间中剔除。但由于4S店没法书面提供该短讯发送的明确时间,而且按照维修行业惯例,从实际操作条件上,4S店工作人员没有在发出短讯后,再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罗女士确认取车。4S店在具备实际条件和应当按照行业惯例的情况下,仍存在这一疏忽与懈怠,从而引发该累计时间争拗,实属不该与不智。而且,罗女士购买一台新车,从提车后的第六天开始即故障频仍、维修不断达三十多天,为消费者带来诸多工作、生活不便烦恼和甚差的消费体验,4S店理应对客户体现更多的理解和服务关怀。消委会以此为切入点,最终说服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案例:假离婚购房引纠纷

案情:

深圳宝安的消费者何先生有意购买位于中山市火炬区某楼盘,由于何先生属于非本市户籍居民,不符合政策购房资格,于是何先生与楼盘销售人员约定,以办理假离婚证的方式获得购房名额。双方约定首付3成,购房名额加假离婚证9000元由何先生通过转账支付。何先生于10月1日交纳了50000元认筹金,10月17开盘再交纳了50000元定金,总共交款10万元。及后,由于担心贷款不能通过,何先生要求开发商退回认筹金和定金,被拒,于是向中山市火炬区消委分会投诉。经消委分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开发商向何先生退回认筹金和部分定金。

消委会点评: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作为一种法定担保形式,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存在违约情形下,付款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受人何先生无购房名额,于是与销售人员约定以办理假离婚证为条件进行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宗交易无效,因此,合同对双方自始没有约束力。按照规定,买受人何先生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交纳的款项,开发商也应当退还相关款项。由于买受人明知该交易行为违法,仍与开发商进行交易,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经分会协调,开发商退还认筹金和部分定金,买受人接受,双方和解结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民事行为,必须以合法为基础,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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