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买车险,保险公司登记错了车牌号和车辆识别代码;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称被投保人的职业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昨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召开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金融法治环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会,通报了多起金融消费典型案件。
案例1
车险花了近8000元
车牌号、识别代码被填错
车牌号里的“M”变成了“W”,车辆识别代码里的“8”变成“B”!直到第二年要给爱车上保险时,胡先生才发现上一年度车险保单里的失误。
2018年12月,胡某为自己的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保险费共计7944.39元。次年,他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却怎么也查不到爱车上一年度的投保信息,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胡先生找出了前一年的投保资料,才发现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上的失误。
胡先生起诉保险公司。他认为车辆实际未投保,保险公司应返还保险费7944.39元及第二年度多支付的保险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车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码记载有误,但双方就保险标投保的意思明确且未出现错误,结合保险单的发动机号、登记日期等其他内容,可以确定被保险车辆为该小型汽车。保险单上的这两处错误不影响保险标的特定化,胡先生主张车辆实际未投保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不过,该错误使得胡先生第二年度续保无法享受折扣优惠,法院酌定胡先生第二年度多支付保险费为1000元。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有义务审核投保信息。广大车辆保险消费者也应注意核对保险单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
投保人意外身故
保险公司因职业类别拒赔
2018年10月,彭先生通过微信为父亲投保了一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2019年6月,彭先生父亲工作期间意外死亡。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了案涉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彭先生父亲所从事的工作为操作搅拌机相关工作,根据《职业分类表》实际职业类别为4类,不属于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本保单仅承保我司职业分类表中1-3类人员”,不属于讼争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无需在讼争保险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过,法院调查发现,保险人存在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虚拟的互联网不可避免地阻却了传统“面对面”保险销售所具有的说明效果,对互联网保险人询问方式、方法较传统线下保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互联网保险的全流程和相关提示内容应在投保界面中处于醒目、突出状态,以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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