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番打击之下,代某走上了绝路。
2019年11月4日8时37分,代某给王某、刘某发送了临终短信:“刘某、王某你们也太可耻了,设笼子恐吓、要挟、敲诈勒索没完没了,法律会为我主持公道的。”
当晚9时,代某的妻子因代某失联报警,代某堂弟通过短信询问王某是否知道代某下落,并称代某已失联可能出现意外,王某遂将代某临终前所发的短信转发给代某堂弟。
2019年11月5日凌晨,代某的私家车在郧阳区沧浪州大桥处被发现,2019年11月9日,渔民在汉江河水域郧阳区打捞出代某的尸体。经鉴定,代某系溺水死亡。
2020年10月23日,王某书面承诺不论其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还是无罪,被判处实刑还是缓刑,其都愿意向代某家属补偿10万元。
法院:敲诈勒索与自杀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王某对代某的敲诈勒索,与代某自杀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
判决书对此作出了解释。法院认为,王某因其和代某私情败露导致家庭破裂后,产生敲诈勒索代某的犯意,其利用代某害怕被举报后会导致家庭、工作和社会地位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心理,最终逼迫代某答应给其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王某实际收到20万元,剩余20万元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继续在实施敲诈勒索,故应以其实际收到的20万元认定犯罪金额。
代某在和王某谈妥赔偿40万元后,以为事态已经得到控制时,证人证言证实代某所表现出的是一种解脱、放松的态度,并未表现出愤怒、抱怨等过激言行。代某被刘某举报后自杀,但刘某举报代某的目的是为了让代某对其违纪行为必须受到单位处分,并非为了实现索要财物等非法目的。综上,王某向某索要40万元不会必然导致代某自杀的结局。王某对代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与代某的自杀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判决书显示,刘某曾出资34万元,以王某的名义与他人一起在十堰市成立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
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王某在该公司任股东,并且兼任经理一职。目前该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出生于1976年,曾是当地一名退休教师,2018年王某曾以某传媒公司总经理身份参加过公开活动。
3月15日,记者拨通了该传媒公司的办公电话找“王某经理”,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接通电话后,表示这里的确是某传媒公司,她就叫王某。
当记者说明来意后,电话中的“王某”反复询问记者“从哪里知道这件事情”、“在哪里可以看到链接”、想知道一些什么事等情况后,改口称“不清楚”、“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事”、“我不是这个人”后挂断了电话,未对记者咨询进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