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她的调研中,这些女性的婚姻都是由家里作主,结婚对象也大多是村里弱势男性——年龄偏大、有肢体残疾、家庭经济条件差。一个智障女性的丈夫比她大二十多岁,另一个女性的丈夫则是一个患有视力残疾的大龄男性。这种婚姻组合也往往预示着她们未来家庭生活的艰难。
婚姻里几乎不存在亲密情感。智障女性难以从丈夫那里获得充分的情感慰藉。那个会在丈夫返乡时穿上高跟鞋的姑娘,婚后基本都住在娘家。而另一对夫妻,尽管共同生活了20多年,除了吃饭之外每天几乎碰不到一起,白天各自干活,晚上分房而居。丈夫承认,他不关心妻子白天去做了什么,“在家里看着她就心烦”。
这种家庭关系在智障女性的婚姻中并不罕见。姚小瑞所在的河南泌阳县,一个曾带扶贫干部多次探访一户智障人士家庭的司机记得,丈夫对那个智障女人的照料仅限于给口饭吃,住进政府建的扶贫房后,也没将女人接进去,怕她将家里弄脏。
相比健全人,智障女性在家庭和婚姻中更可能遭受侵害。她们的性防范意识和自我防卫能力较低,更容易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性侵害案件进行审理发现,智障女性受到性侵害的事件多发生在农村。
在一些极端案例里,伤害还可能重复发生。北方某个村庄,一个遭受过侵害的女性流落至此,被当地的一个大龄光棍捡回去做了老婆。她没法照顾自己,经常不穿衣服,丈夫每天外出干活时就把妻子锁在家里。
在河北农村,潘璐看到了这些女性的纯真,热情,渴望与人交往。然而现实中,她们的生活总由健全人决定和安排,她们无法主动发出自己的声音,更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改善自己的境况。
在乡村,智障者面临的障碍不只是生理性的,也有社会和文化的因素。有一次,潘璐和一个智障妇女手拉手出村,商店门口的村民和孩子齐刷刷投来诧异的眼光,这件事很快传开,成了村民们的谈资。
“正是由于社会对这个群体的认识不足,特别是还存在很多污名化和社会排斥的现象,所以智障群体的生活状况难以得到改善。”潘璐说。
十多年过去,在博士论文结束之后,潘璐没有继续跟进这个研究主题。但是看到有关智障人士的社会新闻时,她总会留意几分。在她看来,这些年来,农村智障群体的生存环境并没有发生太多变化,这个群体依然面临多重问题,例如老年智障者的家庭照料和养老问题、女性智障者的婚姻权益问题以及轻度智障者的学校教育排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依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人们对于他们也依然缺乏了解。
(视频剪辑:张歆玥)
城乡之间
在农村,一个智障女性很可能会步入婚姻,但如果她们生活在中国一些大城市,很可能面对完全不同的问题。
2006年一项对南京市216名智障者的调查显示,他们婚姻获得率仅为12.68%,其中96.8%的男性未婚,80%的女性未婚。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陈莲俊访谈了上海29位智障人士的家长,只有6位认为应该支持智障人士结婚,26名家长认为智障人士结婚反而会加重家庭负担。
现实案例中,杭州一位母亲的做法曾备受网友尊敬和推崇。去年,杭州电视台“和事佬”节目播出过一则纠纷,因为没法和三级(中度)智障女友结婚,一个保安找到节目调解,但女友母亲、年过70岁的田阿姨坚决不同意。
节目里,田阿姨展示了保安发过来的威胁短信,“鱼死网破”,但她没有表现出一丝惧怕。当时,网友普遍指责保安在“吃绝户”,称赞这位母亲的勇敢和明智。
田阿姨并非不希望女儿走入婚姻。事实上,女儿二十年前曾有过婚姻,对方是外地到杭州打工的油漆工,两人还生下了儿子,遗憾的是,外孙也有智力障碍,结婚第四年,两人离婚,孩子由对方带,“还是受不了”。
尽管如此,田阿姨说,油漆工是个靠谱的人,正直老实,但这个保安就不一样了。认识女儿前,他有同居对象,那个小个子的女人曾经找到田阿姨求情,转述了保安的话,“跟你没有希望,跟她在一起有希望。”
女儿是自己在报上征婚认识的这个保安,两个人在一起之初,女儿消失三个月,田阿姨意识到不对,将女儿带回家,果然检测出怀孕,她把女儿带去医院,打掉孩子,又做了绝育手术。
当时的节目中,双方达成一致,五年后,等田阿姨女儿年满五十,能拿退休金后再谈结婚。但田阿姨告诉《极昼》,对方第二天就反悔了。如今,女儿每周六会去一趟保安那。过年期间,保安多次报警,还是要求结婚,其中一次警方让他带走女儿,但他拒绝了,田阿姨记得警察当场就说,“你就是要这张证,不要这个人。”
田阿姨如今只希望女儿能安稳度到50岁。包括残补在内,女儿每个月有一千多块,田阿姨用这个钱给她买了社保,退休后应该能拿到三千块,足够她生活,即使不够,她也相信社区的养老机构能帮到女儿。相比之下,姚小瑞每月享受残疾人双项补贴只有120元,另有每月335元低保待遇。
田阿姨所担忧的,无非是女儿结婚后遭受不公待遇,而这样的事情在现实里俯拾皆是。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极昼》检索了90份智障人士相关的离婚案件判决文书,绝大多数由智障者一方提出,常见的理由是“被打”,“不管不顾”。有多个案例,孩子出生后,丈夫抛下了家庭。
例如安徽郎溪县一起纠纷中,原告女方诉称,2008年,儿子出生后,被告以在外打工为名,长期不回家,致使原告及子女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故要求离婚。法院第一次驳回离婚诉求,第二次同意了离婚,但也明确,有轻度智力障碍的女方每月需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
90份案例中,绝大多数是女方有智力障碍。潘璐根据在河北农村的调查,在论文中写道,“这些智障女性的生物功能从作为社会人的完整属性剥离了出来,生育能力是她们之所以获得和维系婚姻的主要因素。”
有年龄记录的案件里,男性基本比女性大,最大差距是20年,一个1977年出生的女人,嫁给了1957年出生的男人。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女方母亲在法院诉称,女儿于2007年走失,被男方骗至废品场共同居住生活,且隐瞒原告父母登记结婚。2015年1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考虑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日后加强沟通,共同努力建设好家庭,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不允许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