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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监督亮点
《惠州市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和监管工作指南(试行)》(下称《指南》)将惠州市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均纳入服务监管范围。根据《指南》,“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学校以外为中小学生提供上(放)学接送、用餐、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
完善综治管理机制。学校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校园及周边综治管理,每学期开学初摸排掌握校园周边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管理情况。学校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指导,邀请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消防、治安、卫生、应急等安全会议、培训和演练。
做好托管机构信息登记。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填报相关表格,并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消防合格证明、托管学生花名册、托管服务协议等材料汇总送托管学生所在学校。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逐一建档管理。
推动午托规范服务。学校通过网站、公示栏、家长会等方式向家长公示校园周边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引导监护人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校外托管机构。
开展陪餐监督检查。学校组织值班员在工作日随机选取校园周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陪餐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现场指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督促机构公开信息。托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开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合格证明、员工健康证、业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信息。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每学年学校组织家长、社区工作人员、职能部门人员对校园周边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布。
强化托管行业自律。惠州市教育局推进成立学生托管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学生托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推进校内午餐和午休。要求各学校大力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克服困难,因地制宜,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早(中)餐和午休服务,下午放学后开展第二课堂、作业辅导等课后服务;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
惠州校内午餐午休要求
用餐
1.校内提供午餐以学校食堂自行供餐和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配送两种方式为主。
2.学校食堂自行供餐的,必须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食堂量化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且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3.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
4.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公共营养专业人员,科学合理制定学生营养食谱,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类糕点,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外购外卖、烧腊制品。
5.暂时不能实现食堂自行供餐的学校,可由学校组织、家长参与遴选有资质的配餐企业为学生提供午餐,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和已建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单位供餐,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机制,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检查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情况。
6.鼓励临近学校选择共同的供餐企业,以就近建立热链配送,缩短配餐时间,保证饭菜质量。
休息
1.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场室资源,作为开展午休服务的场地。学校没有专属午休休息室或专属午休休息室不够的,一般安排在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一定条件的图书馆、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
2.所提供的午休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含3层),保证单人单床,1—3年级学生不得睡上铺,学生休息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看护,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工作人员管理,尽可能配备空调。
3.没有宿舍的要尽可能配备可调节、可折叠的具有午休功能的课桌椅,或适合午休的睡袋、睡枕。条件较优越的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使用。
人员配套
1.第三方托管机构人员进校服务的应当无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癫痫、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病史,持健康证上岗。
2.有条件的县(区),在新建扩建小学时应当将食堂和午休场所配套设施一并纳入规划。
原题为《校外托管监管升级,惠州课后服务探索“两条腿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