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飞机上,卡却在走账,这是啥情况?

2021-03-17 07:59:28 作者: 人在飞机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从张女士在整个事件及诉讼中的表现看,张女士的行为并未体现出其存在恶意伪造伪卡交易情形的故意,故涉案交易存在伪卡交易的事实。

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发卡行应当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行赔偿张女士存款损失1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基于科学技术和认识手段的限制,现实中的客观事实经常不能通过事后的证明被完全还原。

就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而言,应当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时间,报案情况,持卡人身份、用卡习惯、交易发生后表现、诉讼中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现实生活中,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的原因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故意或过失向他人透露;二是交易环境不安全被他人恶意获取,如恶意在交易场所加装读卡器和摄像装置等情况。

因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可能因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所致,也可能因发卡行未尽确保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所致。

涉案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漏不能直接推定为因持卡人过错导致,仍应当由主抗辩事由提出方即银行举证予以证明。

案例三:未履行回访义务 基金管理人担责

案情回顾

郑先生与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私募基金合同》,双方约定,基金设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全部认购基金的款项后开始计算,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形式进行投资回访,对投资人认购基金的相关行为进行确认,投资人在回访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依约支付了投资款100万元,涉案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

但此后,郑先生一直没有收到涉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回访确认,遂通过EMS向该基金管理公司邮寄了《合同解除通知函》。

随后,郑先生以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私募基金合同》已解除,并要求某基金管理公司返还投资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涉案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私募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投资者一方在募集机构回访未确认成功前可解除合同及回访形式。

某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将投资冷静期作为资金募集的必备环节和程序,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订合同,这给予了投资者一个全面了解情况、考虑的时间,避免投资者做出冲动的投资决定。

回访制度主要是针对投资人在认购私募基金阶段的程序安排,让投资人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所投资的私募产品从自身所能够承担的风险、产品的费率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等进行考量,从而对投资的私募产品更加了解,也加深了自身对投资的理解,实际是对投资人认购私募基金行为的再次确认,并给付了投资人“反悔”的机会。

因此,回访制度不仅能确保投资人理性投资,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有助于私募机构进一步确认投资人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以防止销售机构未完成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事项等,这意味着管理人需要更为专业化、正规化,从而促进私募市场的健康。

可以说,私募基金中的回访制度,是基金业协会在投资冷静期的基础上,为私募基金投资设置的又一道“安全阀”,是与其风险程度相匹配的,也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必然要求。对于未经回访确认的后果,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包括不得将资金投入运作、投资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于冷静期后向投资者回访确认是被告作为募集机构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即被告针对该义务是否已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后果。因被告至今未进行回访,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供稿:房山法院

摄影:陈瀚

编辑:成梦琳 汪希

注:文中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