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飞机上,卡却在走账,这是啥情况?

2021-03-17 07:59:28 作者: 人在飞机上,

随着金融市场与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与丰富,金融资产在百姓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也日趋紧密。与此同时,消费者金融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金融消费服务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

3月15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了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该院近五年已审结的相关案件,总结出此类案件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情形、频发原因、并对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出对策和建议。

据了解,金融消费者权利类型主要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主要体现于金融借款、银行卡、委托理财、私募基金、保险纠纷中。

因金融消费往往具有虚拟性、非生活所需、信息不对称、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普通消费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沈波介绍,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频发的原因主要有四点: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有待完善;金融服务理念有待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有待健全;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沈波副院长建议,为了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更新金融服务理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事前预防、事后处置、多元矛盾纠纷解决程序和机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发现问题,预防风险,对违规交易行为加大制裁力度,有效警示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广大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基本的投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强化对金融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认识,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民二庭庭长王保新发布了三起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信用卡“被开通”支付功能 银行偿还非本人透支

案情回顾

刘先生是北京某建筑工地的工人,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功能。

某日,该卡“被开通”了账号支付功能,并于当天通过支付宝透支了4900元用于游戏币充值。

刘先生表示对信用卡开通账号支付功能不知情,也没有将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泄露过密码。当月月末,刘先生查阅信用卡催款记录后才发现这笔透支,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刘先生认为信用卡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透支,银行未能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遂将银行诉至房山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4900元。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信用卡开通账户支付功能未经刘先生本人同意,刘先生本人也没有通过支付宝进行透支操作,某银行在账号支付功能开通及此后的交易环节均未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返还刘先生49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并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本案中,涉案银行与刘先生成立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后,应该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潜在风险进行安全提示、对所提供的安全支付工具的操作方式和交易限额进行明确告知,以保证银行卡交易方式安全性且交易信息不易被他人识别或假冒,并针对高风险交易模式配置高等级的安全操作设置等方面进行安全提示。

案例二:储蓄卡存款“被支取”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某日,涉案借记卡显示在泰国境内发生7笔交易,共支出1万余元。然而,张女士表示,她当时正在乘坐航班由泰国返回北京,并非自己所为。

次日,张女士便前往银行打印交易明细;同时,张女士以信用卡诈骗为由对交易情况进行报警。

因刑事案件未侦破,张女士将银行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银行偿还其存款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银行办理涉案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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