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家四口河道溺亡案开审:上游电站泄水是否需预警成争议

2021-03-23 15:00:09 作者: 甘肃一家四口

富源公司代理人还认为,事发地距离新民滩水电站有数公里的距离,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水电站工作区域,属于洮河的公开水域,在该区域,新民滩水电站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该区域属于洮河县水务局管理范围,新民滩水电站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仵某一家要求水电站尽到安保义务,该要求与法不符。

富源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地属于禁止进入区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如果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临洮县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立了13块危险警示牌,已经明确说明禁止进入河道,河道旁设立了8米护坡,也是为了防止群众进入河道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仵某一家无权起诉。即使索赔,根据甘肃省政府有关规定,政府是河道管理者,仵某家人也应该向政府追究有关责任,而非水电站。

仵某家人在《起诉书》还提出,因为泄洪导致水位升高,导致4人死亡。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截至开庭,没有收到关于洮河水位升高的直接证据。洮河流量增大,流速增大,不会必然导致水位升高。两名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能因为谁的损失大,谁就有理。”

弘业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地不在齐家坪水电站流域内,齐家坪电站没有相应安全义务。从调查结论看,齐家坪水电站没有人为增大流域内水流量的过错。因此,惨剧发生与齐家坪电站正常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今年3月22日,“一家四口河道溺亡案”在甘肃临洮当地开庭。图片来源/截图庭审焦点: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预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原告、被告方,主要有两大争议点。

一、事发时河道周边是否安有危险警示牌?

当地政府《调查报告》指出,2018年,新添镇政府在洮河右岸河堤设立了安全警示牌13块,内容为“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嬉水,违者后果自负。”

水电站管理方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仵某等人需要从河岸走下8米护坡,再从河道进入事发地的河道中心位置。临洮县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立了13块危险警示牌,河道旁设立了8米护坡,都是为了防止群众进入河道内所设。根据警方调查的证人证言称,事发后,岸边停放一辆三轮车,还有一根长绳。说明死者系借助绳子进入河道内。事发时,在河道内作业的工人听见呼救声,曾驾驶挖掘机准备施救,但两名成年人在收拾东西,还说不要过来。当时水只是漫到两名成年人小腿处,完全有机会获救。因为成年人的轻率而导致溺水发生。此次溺亡,两名成年死者主观上有责任。

仵某家人的代理人认为,这与事实不符。事发时,河堤有台阶,台阶附近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附近村民可以很容易进入河道内,且事发前,河堤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事发后,相关部门为了减轻责任才立了新的警示牌。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才向附近群众下发了河道泄水的警示工作。

“4名群众无安全意识才导致事故发生,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仵某家人的代理人认为,此次溺亡事件,两名成年人并非自杀,且带着孩子,不可能有人施救还拒绝。正是因为新民滩水电站泄水突然,才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

二、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要预警?

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要事前预警?对此,原告被告看法不一。

临洮县水务局在回复仵某家人意见时称指出,根据水利部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新民滩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事发后,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也认为,此次事故原因除仵某一家4人自己安全意识差外,还包括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仵某家人据此认为,新民滩水电站在此事中应承担责任。

对此,富源公司代理人却有不同看法,《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属于行业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水电站“只有接受上级部门通知或遇上游泄洪通知及特大自然灾害性气象才能发出警示,其余情况不得擅自发出警示”。

富源公司代理人认为,翻板闸泄水并非泄洪,是受自然水流量大小自动调解,水多了,自动流向下游,无需人为放水,因此无要求需要预警。

但仵家人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新民滩水电站运行规定,水电站需要对水位进行测报,但事发时水电站没有按照水位测报,在水位上涨时,没有采取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仵家人的代理人还认为,齐家坪电站存在人为增大洮河水量的行为,从而导致下游新民滩水电站水量增大,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此案庭审进行了将近7小时,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且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甘肃一家四口河道玩耍被冲走溺亡案开审:上游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预警成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