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理3月29日报道:上海两家公司大肆宣扬彭于晏代言某减脂产品,而彭于晏本人却不知情?因涉嫌侵犯彭于晏肖像权,上海两家公司被彭于晏告上法庭,遭索赔100万余元。
今天,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二审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我们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今后,我们每一款产品上都会出现彭于晏的照片!”2019年12月21日,万康公司举办品牌招商大会,负责人黄某在招商会上慷慨激昂地宣布了这个好消息,并将印有彭于晏照片的相关产品进行公开展示。消息一经宣布,会场反响热烈,代理商们迫不及待想把这个好消息广而告之。
在发现被侵权的情况后,彭于晏工作室于2019年12月21日发布辟谣声明,澄清彭于晏与“万康”品牌无任何形式的合作。然不实代言信息仍在微博、抖音、微信等各大平台传播。
彭于晏发现澄清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康”品牌运营方万康公司与品牌权利人裕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费用共计1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响力进行产品推广,以达到其商业目的,对相关不实消息在相关自媒体上出现乃至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万康公司与裕美公司共同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责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青年报上针对此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万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彭于晏肖像权的行为;一审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万康公司的负责人在品牌招商大会上公开宣称“万康”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在其自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工作人员也提到其按照合同使用照片进行宣传,却被彭于晏工作室第一时间打假。此外,万康公司负责人向案外人发送的含有彭于晏肖像的产品包装设计亦与“万康”产品的代理商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图片基本一致。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万康公司在未经彭于晏同意的情形下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其次,在彭于晏工作室发出辟谣声明后,万康公司仍对外宣称该行为合法,主观故意明显。再次,从行为目的来看,万康公司将彭于晏的肖像用于其产品宣传是为达到宣传营销的效果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具有营利目的。最后,虽然万康公司使用彭于晏肖像的行为发生在预告宣传阶段,但已经导致该不实信息在网络平台进行了大范围传播,影响广泛。据此,万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彭于晏除了有权要求万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以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彭于晏作为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除涉及人格尊严和个人社会形象外,亦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万康公司将自身产品与彭于晏进行绑定宣传,容易使彭于晏受到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传播并误导消费者。结合彭于晏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万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等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对一审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彭于晏外,文中所附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