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一条有关“包钢集团男职工疑因压力大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一名工人在高炉边,徘徊许久后纵身跃下。
包钢34岁职工跳入高炉钢水
官方通报:怀疑与证券亏损、无法还债有关
3月30日凌晨4点,包钢集团通过官方微博对员工死亡一事发布声明,声明称,已排除刑事案件,系自杀。
声明表示,该员工系包钢钢管公司炼钢工。2021年3月24日夜班当班时失踪。钢管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经调取后台监控录像,显示王龙于3月24日22:54在7号转炉挡火门处先将安全帽及手套扔下渣道,随即跳入渣罐身亡。目前,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已排除刑事案件,系自杀。市应急管理部门也认为不属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声明还提到,据工友反映,王龙性格内向,至今未婚,长期通过证券公司购买期货和股票,仅3月24日当日交易就亏损6万多元,怀疑其自杀与亏损数额较大、负债过多、无法偿还有关。
包钢集团官网显示,公司于1954年成立,经过6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稀土工业基地和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目前公司旗下拥有“包钢股份”、“北方稀土”两个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达1800亿元以上,有在册职工4.8万人。
据天眼查app显示,内蒙古包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为倪鑫,经营范围包括普通中型钢材轧制;锻造;热扩无缝钢管的生产及销售;冷拨、热轧无缝钢管的生产及销售;钢材、建材、无缝钢管、稀土产品的销售;机械加工等。
股权方面,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包头市普特钢管有限公司持股40%。
从二级市场来看,本次事件对包钢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股价并未造成明显影响,截至收盘,包钢股份收涨3.16%,报1.63元。
最新的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包钢股份去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亿~4.55亿元,同比减少31.88%到47.60%。
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那么此次事件中,员工在单位死亡,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对此相关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或者即使不在单位但确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也属于工伤。但并非所有在单位发生的伤害都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员工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企业不承担基于工伤,工亡衍生的责任。
律师表示,虽然无法获得工亡赔偿,但自杀行为属于非因公死亡,家属可以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要求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
包钢员工的二次“死亡”
“炼钢炉几千度的高温,这该有多大的勇气?这心里是有多苦,多大的压力?”包钢员工的悲剧发生之后,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网友纷纷对该员工的遭遇表示惋惜。
在声明中可以看到,公司选择公示出了员工的具体姓名,而并非以“王某”的形式通报。此外,声明通过工友的反映描述出了该员工自杀的具体原因,性格内向、至今未婚,长期购买期货股票,甚至具体到亏损的日期和具体数额。
对此有网友表示,整篇通告都是尽力撇清死者的错,和企业没关系。虽然事实也是和企业无关,但只看到了公司冷漠。
正如其所言,在公安机关没有公布真正死因的情况下,公司将员工自杀的动机与股票期货亏损挂钩或许太过草率,而工友的一系列怀疑猜测也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但即便如此,这位已经发生悲剧的包钢员工却还要在舆论声中经历由工友怀疑猜测引发的“社会性死亡”。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该公司曾于2020年6月10日,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被昆区卫健委处罚。处罚内容为分别为,未定期对工作场所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未对员工做职业健康体检 。
悲剧发生之后,除了分配责任外,更应该思考的是自杀背后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此次事件中,或许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没有什么可以被指责地方,但作为提供劳动的一方,公司若能对员工进行完善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或许可以及早的避免这一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