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老公竟不是自己的,名下还有200万贷款!女子愤怒之后,发现身份被冒用多年

2021-04-05 08:49:49 作者: 自己的老公竟

原标题:河南一女子身份被冒用贷款,当事人:对方是如何获得自己身份?

(张群英身份被冒用。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一个多月前,河南郸城女子张群英惊奇地发现自己的老公竟“不是”自己的老公。

户籍信息显示,在郸城的另一个村里,存在一个与张群英姓名、原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原户籍相同的“张群英”,不同的是证件上的照片。

张群英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可能已被冒用多年。在讶异的同时她感到气愤,字面上她与自己的老公突然没有了婚姻关系,老公成了冒名者的老公;同时,对方名下还有两百万的贷款。

张群英介绍,郸县公安局已经介入此事调查。4月2日,当年经办两人户籍手续的郸县白马派出所一名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该事件确在调查中,但不便接受采访。

有律师称,“被贷款”若未及时还款,可能在银行系统会遗留下不良征信。冒名使用他人信息,伪造相关证件,骗过银行的审核进行贷款,涉嫌构成诈骗罪。

迁户籍时身份证号被改动

张群英今年39岁,是安徽太和县人。17年前,她嫁到了河南周口郸城县白马镇仵店村。2008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她将户籍迁到了婆家。

张群英介绍,在户籍迁移前,她的身份证号为34122219820130xxxx。她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2008年3月,以夫妻投靠为缘由,她到白马镇派出所申请变革户籍所在地。同年5月,手续完成。因自己在外务工,其公公替她领回一张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新的身份证号码为41272619820130xxxx,除了出生日期外的前后数字都出现变更。当时,张群英也注意到证件号码发生变化,但因为出生日期无误,她便没有多疑,“因为是跨省迁移,以为这样就是正常的”。

十多年来,张群英一直使用的都是自己的新身份证。事实上,此前她也未察觉有任何异样。直到今年2月底,她和丈夫准备投资搞点小生意,需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意料之外的事发生了。

夫妻二人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了当地房管所,被告知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她现在的号码不一致,需要到派出所开具变更说明。而到了派出所,户籍民警的说法更让她傻了眼。张群英被告知,她的旧身份证仍有人在使用,该“3412”开头的身份证主人也叫“张群英”。

冷静下来后,夫妻俩意识到张群英的身份被冒用了。张群英进一步查询发现,另一个“张群英”也生活在郸县,现居浙江,名下还有企业。令她不安的是,“张群英”名下还有两百多万的住房贷款。

而由于张群英和丈夫结婚时用的是原“3412”开头的身份证号,其丈夫也“成了”对方的丈夫,“我老公和别人是合法夫妻,我成了未婚的,结婚证也不能补办”。

张群英提供的材料显示,上述“张群英”的身份证是于2012年5月15日签发的。同一天,她的户籍也因夫妻投靠由安徽省太和县迁入郸县白马镇乔口行政村某村。

中国新闻周刊就上述问题联系了“张群英”,听闻意图后,对方挂掉了电话。据此前媒体报道,其曾是“黑户”。2012年,其父为她办理了户口,这才有了身份证。虽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差异,但她并未在意。

4月2日,中国新闻周刊联系了白马镇派出所一名负责人,但对方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不便接受采访。

“我老公莫名其妙多了一个老婆,我莫名其妙离了一次婚,这个关系有点乱,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张群英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更让她担心的是,如果对方债务上出现问题,会不会影响到自己?张群英展示的材料显示,今年3月4日,“张群英”在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一笔贷款。

张群英心里仍有许多疑问没有解开,对方是如何获得她的身份?又是如何通过她的身份结婚、办理了贷款? “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彻查此事,另外这事耽误了我两夫妻工作那么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误工费对方都应该补偿”,她表示。

律师:冒用身份证贷款涉嫌诈骗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因为“真假张群英”使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号,所以导致系统大数据没有识别出错误。他介绍,区别公民的身份信息,最主要的是其编号代码,也即身份证号。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迁移户籍时,不变更身份证号,张群英的证件号被变更,或是为再留有一个户籍。

就张群英的顾虑,付建解释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冒用他人信息代替签字,对被冒用者而言,其借款合同是虚假的,是无效的,被冒用者对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他提醒,这种“被贷款”未及时还款,在银行系统可能会遗留下不良征信。当个人在向银行借贷、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等行为时,会受到一定限制。

付建介绍,冒用他人信息,首先要看其冒用期间有无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造成后果轻的,可对其行政处罚。重的,则涉及刑事责任。“若冒名使用他人信息,伪造相关证件,骗过银行的审核进行贷款,冒名者就涉嫌构成诈骗罪”。赵良善则表示,从现有材料看,“张群英”的行为应不构成诈骗罪,“她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且目前没表现出她不愿意还贷款”。

付建认为,鉴于“张群英”的父亲已经去世,其父亲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在办理身份过程中,协助其父亲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应当被追责的。本案中,“张群英”对办理户口后的信息不属于自己是明知的,仍继续进行使用,也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