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驻马店,27岁小伙汪先生遇到了一件比较委屈的事:一名大妈欠了汪先生饲料钱一直没给,于是汪先生便找大妈要账。谁知,大妈却将汪先生反锁在屋内,从后面抱住汪先生的腰并扬言自己被强奸了!大妈的操作可把汪先生给吓坏了,惊恐之余的汪先生在挣脱大妈后直接翻窗逃跑,在挣脱过程中,汪先生的衣服拉链还被大妈给弄坏了。
好好的一个要账,不仅钱没拿到手,还被大妈反锁屋内被搂抱不说,还被反告强奸,大妈为了不还饲料钱竟然作出这般令人错愕的举动来,令人惊叹之余,估计汪先生自己也被吓得不轻!用网友的话来形容就是,伤害不大,侮辱性极强。
但笔者认为,大妈的行为对汪先生来说,伤害还是挺大的,侮辱性也足够强,为何这样说呢,且听笔者细细道来:1、从事件的起因来看,大妈和汪先生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如果确如汪先生所称的那样,大妈赖着饲料钱不给,并且有了上面这些举动,那么,对于汪先生来说其作为债权人完全有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向大妈这个债务人索要属于自己的债权,此种行为完全合法合情也合理,正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说的正是这个理。当然,经过此事以后,汪先生完全不用再采取上门协商方式讨要自己的饲料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汪先生口中所称的大妈在本起事件中似乎有一个违法行为:那就是大妈将汪先生反锁在屋内进行搂抱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虽然是一名欠着饲料钱不还的大妈,但是大妈的行为并不属于猥亵他人,因为猥亵他人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追究性刺激的故意,从而实施了搂抱等肢体接触的行为。很显然,从汪先生的陈述来看,大妈之所以作出这些举动赖着汪先生,其目的只有一个:不想还钱!所以,大妈的行为不属于猥亵他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涉嫌违法。
大妈声称自己遭到汪先生强奸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呢?笔者认为不构成,因为,无论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诬告陷害除了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构陷他人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观恶意。因此,综合已知信息来看,大妈称汪先生强奸了她的行为并不符合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最后,回到事件本身,此次事件不仅对汪先生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而且还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侮辱,汪先生可据此要求大妈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大妈在事发时能够好好协商,没有采取这般行为,估计也不会发生后面这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