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当事人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一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网络零售平台间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商品供需有效匹配,降低了经济循环流通效率。
二是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用户特点,通过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等不同形式和渠道,相机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开展差异化经营,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抑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平台经营者开展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影响了其他平台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平台经济创新健康发展。
(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有关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网络零售环境下,消费者的搜寻和比价成本大幅降低,更容易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商品和价格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当事人有关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缩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络零售平台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促销活动。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无法享受其他平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当事人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平台经营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当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果会传递到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竞对策略、工作总结、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