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不服,提出上诉。该行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一审判决关于在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华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之认定,存在不周延的错误。
2、一审判决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明显过高。在客观上,银行无法强制要求阮某华将磁条卡变更升级为芯片卡,并且已经在力所能及的渠道以及时间上进行了合理的通知提醒义务。
3、本案中刷卡换取现金的人至少存在以下可疑之处:一是深夜时段刷卡,理由是给工人发工资,且数额巨大;二是刷卡人在戴口罩的基础上还戴了帽子,遮盖了主要的脸部特征;三是刷储蓄卡套现。作为商家以及POS机的控制者,相关交易商家应当承担审慎注意义务。
阮某华在答辩中表示,本案损失的发生是因为涉案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涉案银行卡磁条被复制。银行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并未进行强制要求,不能因此免除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其认为,根据刷卡地点及刷卡时间,如23时23分于某烟酒行刷卡35000元,23时23分03秒于某副食品经营部刷卡28600元,时间几乎重合,可以排除阮某华本人或其授权下的他人持本案储蓄卡真卡在两家商铺间往返刷卡消费的可能性。一审认定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具有事实依据。
同时,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相较于持卡人而言,更有义务也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盗取储户银行卡内资金。一审综合符合公平原则。至于交易商家对本案储蓄卡内的资金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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