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败诉后,彭某甲等亲属不服,进行上诉。2021年1月20日,乐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首先,该公司保安发现彭某乙正在偷窃厂里的电缆线,予以口头制止并追赶,其带着电缆线逃离厂区,保安的追赶行为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当。其次,保安在追赶中并未手持武器,亦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行为,与其无肢体接触,不存在暴力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在彭某乙自行下水游泳离去后,保安随即报警将此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人员沿河搜寻。保安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彭某乙亲属的赔偿请求。
尾声:
法官称正当履职应支持
保安坦言“心里石头终于落地”
乐山中院法官认为,该案中安保人员发现公司财产被盗后,进行口头制止并追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正当性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肯定和支持。法院裁判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体现价值导向,才能让老百姓行为有遵循。
当年的纸厂地块已修起高楼
4月1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在当年的事发地看到,纸厂早已迁走,一幢幢高层住宅拔地而起,江边有人喝茶,也有人垂钓,微风拂过江面波澜不惊,早已看不到当年的一丝痕迹。
如今,老张在外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当红星新闻记者向他提起当年追赶纸厂小偷一事时,他说,得知小偷家属起诉纸厂索赔64万元两审均被驳回的消息后,他长长地舒了口气,坦言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这肯定不应该赔啊!”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