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 家属索赔遭驳回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2021-04-22 13:59:09 作者: 保安追小偷致

“肯定不应该赔啊!”回忆起9年前的那件事,老张语气依然很肯定。

时间回到2012年,老张还在四川乐山某纸厂当保安。一名男子闯入厂里盗窃电缆,他和同事3人发现后一起追赶拦截,不料男子逃到江边,竟放下电缆跳入江中。老张等人立即报警,警方随即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 家属索赔遭驳回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事发地

由于失踪后多年无音讯,经男子家属申请,2020年4月24日,法院认定当事男子彭某乙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死亡。随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万元。

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家属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审理认为,保安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多年来,尽管老张早已换了工作,不再是纸厂保安,但这件事就像一块石头一直压在他的心里挥之不去。他坚信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曾一度感到担忧,害怕家属找他麻烦。2021年4月19日,得知男子家属二审败诉的消息,老张才舒了口气,压在心里多年的这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事发:

男子纸厂行窃被保安追至江边

随后跳江失踪

事情要从2012年9月8日说起,当时老张上班的乐山某纸厂正准备搬迁新址,他和几名同事留下来负责守护厂区财产。当天上午10点半,一名男子来到厂里偷窃电缆线,被发现后立即逃离,老张和同事3人随即上前追赶拦截。

纸厂位于岷江边上,偷窃电缆线的男子很快逃到江边,突然放下装有电缆的背篼,跳入岷江中,一会儿就不见了踪影。见此情况,老张等人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当地居民尹某是当年的目击者之一。据他讲述,事发时,他正在江边钓鱼,认出了被追赶跳江的男子正是同乡彭某乙。随后,尹某打电话告知了男子的哥哥彭某甲,称看见彭某乙被人追赶跳下河,往河中间游过去了,但因为当天河面上有雾,没有看清他往哪个方向游了。

尹某称,自己以前在砂石厂干了十几年,之前就知道彭某乙会水性。对于这点,彭某甲也表示认可。不过,一连两三天过去,都还没有彭某乙的消息,他跳进岷江后再无音信,就此失踪……

索赔:

8年后法院宣告男子死亡

家属起诉纸厂索赔64万

事发三天后,彭某甲向乐山犍为县玉津派出所报案,称其兄弟彭某乙因盗窃纸厂财物被工人发现后追赶,跳进岷江中杳无音讯,因此前往派出所进行备案。

彭某甲还找到老张等几位保安,要求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并让他们给个说法。“我还直接找过他们纸厂的老板,但对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要赔钱让我们去法院起诉。”彭某甲告诉红星新闻,但当时彭某乙只是下落不明,还没办法立即去起诉。

由于弟弟失踪后多年无音讯,2019年4月1日,彭某甲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彭某乙死亡。2020年4月24日,法院依据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等材料,认定彭某乙从2012年9月8日起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彭某乙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彭某乙失踪时46岁,家住纸厂对岸的犍为县下渡乡,家中有5兄妹,他排行老二。其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去世。

“因为弟弟患过脑膜炎,从1990年开始,他的精神有点不正常,二疯二疯的。”彭某甲告诉红星新闻,后来弟弟就没有上班了,到处游荡,捡点垃圾纸壳什么的,没听说偷过什么东西,“哪想到那次竟然丢了性命!”

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告到法院,认为这次事故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约80万元,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即64万元。

争议:

家属称其精神失常,保安未及时救助

纸厂则称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担责

“我弟弟精神失常,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甲认为,弟弟是因为纸厂保安追赶才跳进江中,而且当时保安没有及时进行救助,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纸厂一方却表示很冤。当时公司保安发现正在盗窃电缆线的彭某乙,虽然采取了制止措施,但仅限于口头警告,要求其停止盗窃,将所盗财物放下。在整个过程中与彭某乙无任何接触,更未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并未对他的生命安全构成侵害。

在彭某乙跳江游泳离开后,保安及时报警,因事发地离派出所很近,警察几分钟就到达现场并展开搜寻。纸厂坚持认为自己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当年参与追赶男子的保安老张表示:“保安追小偷天经地义,合理合情合法。”咋可能因为小偷自己跳江失踪,家属还找来要赔偿呢?

事发大概一年后,纸厂全部搬迁,老张也离开了纸厂。尽管他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曾一度感到担忧,怕哪天家属再来找他。

判决:

两审均驳回家属请求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必要限度

保安的追赶是否侵害了彭某乙的民事权益?保安未下河救助是否有过错?

2020年11月3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安在发现公司财物被盗后,进行追赶、拦截并报警,该行为系公司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助行为,并无不当。保安的行为与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已报警且发现彭某乙水性很好,其自行游泳离开且已报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彭某乙的家属主张其从1990年起精神失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保安知道彭某乙精神失常的情况,因此要求保安未对彭某乙施救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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