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 2 年里
"打赏"女主播 250 多万元
男子过世后
妻子整理遗物才发现这事
……
妻子以未经配偶同意
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将这名网络女主播及直播平台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退钱!
近日
福建厦门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亡夫打赏主播 250 多万元
妻子发现后一怒之下 ……
原告 甄女士
我们当时的两套房产全部被售卖,我和他的父母原来以为他卖房的钱,是用在公司经营上,但却没有想到他的一部分钱是用在了包括直播打赏,包括赠送礼物,以至于现在的一个状态,我和他的父母至今还在外面租房居住。
法庭上,原告甄女士说,她的丈夫杨先生去年 6月过世。甄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杨先生在某直播平台上,向一名女主播"打赏"赠与了价值人民币 250 多万元的虚拟礼物。
并且,甄女士还在丈夫和这名女主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双方不仅经常互道晚安,甚至还会对彼此说出"我爱你"这样的话,明显有悖于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关系。
甄女士于是将主播
以及该平台一起告上法庭
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丈夫和被告一(女主播)长期线下见面,原告丈夫为其订酒店并一起旅行,还向被告一(女主播)赠送各种实体礼物,并在七夕节等具备特殊情侣含义的日期,赠送具有特殊情侣含义的礼物,并向被告一(女主播)赠送床垫等生活家居类物品。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先生在未经原告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了甄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甄女士有权予以否认并要求被告退回。
违反公序良俗
同时原告代理人还提出,杨先生向这名女主播赠与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依法认定无效。而杨先生的部分赠与行为,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的,平台方应与这名女主播共同承担相关赠与财物返还的义务。
对此
被告女主播的代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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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告女主播的代理人认为,杨先生在主播直播的过程中打赏,不是赠与行为,而是一种网络文化娱乐服务消费行为。另外,杨先生打赏的总金额虽然高达250 多万元,但他的充值次数有 13000 多次,每次充值金额都不大,不能证明充值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被告代理人
用户对主播进行小额打赏的精神文化消费行为,为真实有效,主播或平台皆不具有返还义务。答辩人作为主播,在直播间与用户互动或展示其才艺,现暂无证据表明其行为有违反法律或有悖于公序良俗。
平台方的代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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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方的代理人则表示,在 2018 年 11 月到 2020 年 6 月间,杨先生还打赏过其他 10名女主播。他们也认为,杨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而不是赠与行为。因此,也没有退还的义务。
被告代理人
答辩人公司系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提供者,通过网络技术服务搭建平台,满足用户之间的精神需求,用户平台上购买抖币并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本案原告与二被告间均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打赏"主播究竟是赠与还是消费?
甄女士能否拿回 250 多万元呢?
目前,这起纠纷仍在审理中
事实上
如今网络直播盛行
夫妻中的一方花几十甚至上百万
去打赏主播的事件并不少见
01
丈夫打赏主播 30 万
妻子索要退款被法院驳回
一年半时间内,已婚的钟先生在某直播平台充值 1100 多次,对 370 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 30万元,妻子江女士将丈夫和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自身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驳回江女士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