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为积极推动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有关改革措施落地,北京市结合当前“两区”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及时调整修订相关政策。4月28日,《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该办法是在原《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等文件基础上修订的。《暂行办法》展现了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标志着北京“两区”建设又一重点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
本次修订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依据《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尊重行业惯例和现行监管实务。一是拓宽了境外投资人范围,首次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二是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进一步降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至1亿元人民币。三是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范围,试点基金可投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四是申请流程便利。前台由市金融监管局提供从注册投资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一对一专人服务,即采用“一站式受理”方式,“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后台采取联审机制,由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外汇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试点机构的资质额度予以审核。机构如有申请意向,可直接和市金融监管局联系办理。五是注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统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在京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