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共谋强奸女子,一人得逞,一人未得逞,应该如何定罪?

2021-05-06 18:31:28 作者: 两男子共谋强

【基本案情】王某和刘某商量对女同事孙芳实施性侵,两人就如何实施和分工做了具体的安排后,由王某给孙芳打电话约孙芳到他们住处,到达住处后刘某在孙芳饮料中下了迷药,对孙芳实施性侵,可由于药效不足,遭到孙芳的强烈反抗,未能如愿。恰好刘某女朋友打电话找刘某便离开。王某进入房中对孙芳实施了强奸,孙芳虽奋力反抗,但因体力不支加之药效发挥最终无法阻止。案发后,孙芳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 刘某抓获。

本案,对王某与刘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刘某强奸未遂,王某强奸既遂

刘某虽然违背杨某意志,给孙芳下药后欲实施强奸,但因为遭受孙芳强烈反抗未能得逞,属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构成强奸未遂。王某对孙芳单独实施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既遂。

观点二:刘某构成强奸既遂,张某构成强奸犯罪中止

王某实施完全过程,构成强奸既遂。但刘某在强奸过程中虽然遭受了杨某反抗,并因女友打电话离开,但以上原因均不能阻止刘某继续实施完强奸行为,刘某放弃强奸行为系基于 个人意愿主动放弃,构成强奸罪中止。

观点三:刘某和张某均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刘某和王某二人是共谋强奸孙芳,且有具体分工,应该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一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故应认定为两人均为强奸罪既遂。

以上三种不同观点,从不同层面阐述了对共犯罪的理解,有可取之处,但个别观点存在瑕疵,以下根据刑法及相关原理,谈谈本文观点。

观点一,没有看到刘某与王某两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按单独犯罪处理,导致得出的不正确的结论;观点二,混淆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本案中,刘某一方面基于孙芳的强烈反抗,另一方面基于女朋友的电话,使得刘某主观上认为无法将强奸行为完成,如果没有女朋友的电话,本案将刘某的行为评价犯罪中止尚有讨论的空间,女朋友都打电话找了,还能继续强奸的情况实属罕见,因此,刘某的行为系强奸未遂;观点三,认识到本案系共同犯罪,但对共同犯罪的各参与人的处罚观点不全面,“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观点并不十分准确,如在承继共犯情况下,承继共犯者对参与前的违法事实导致的法益侵害结果并不负责等。

我国刑法理论目前尚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两种理论有本质不同,大部份案件两种理论都能得出一致的处理结论,但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显得无能为力,甚至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就本文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更科学、更具说服力,且保持了理论的完整统一,以一而贯之。违法层面共犯理论下,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理论上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将共同犯罪各参与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地位不同,进行精细分类,更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用的刑法基本原则,更有利于贯彻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正犯是对法益侵犯的事实起到支配、控制及关键作用的人,也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最具可罚性,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正犯的违法行为,法益就不会受侵害,教唆犯及帮助犯也就失去了存在根据,因此,在认定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坚持以正犯为中心,围绕正犯的行为来认定教唆犯及帮助犯。正犯又分为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同时正犯及片面正犯等。我们常说的“部分实施全部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共同正犯的情形,对狭义的共犯并不适用该原则。

综上,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孙芳被强奸的违法事实均起到了支配、控制和关键作用,两均系正犯,为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两人均对孙芳被强奸的违法事实负强奸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结语:共同犯罪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实践中,绝大多数往往都由多人实施,即以共同犯罪的状态出现,且共同犯罪各共犯之间相互配合、相互鼓励,更容易完成犯罪,对法益的侵犯性更严重,因此,不能割裂共同犯罪理论,如观点一,从而放纵犯罪或使得犯罪不能得到应的惩罚。同时,也应该看到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所处的地位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正确区分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别确定不同量刑,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来源:身边的刑法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