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擅自离开导致全麻手术麻药注射出现过失,造成病人损害,病人可以与医院进行调解磋商,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郑律师还提醒:在生活中如遇侵权损害,要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相关录音视频等可以进行公证留存,避免未来维权时证据毁损导致举证不能。
奥一新闻见习记者 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