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案情: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股票代码:600651)的投资者。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共有315名符合权利人范围、并明确表示加入诉讼的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今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5名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原告出庭,其中2名外地代表人通过在线方式参加。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专业支持机制,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被告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拟定了《权利登记公告》《原告名单通知》《代表人推选通知》等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范文本。
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此次没有”明示加入”的,后续再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实习编辑:陶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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