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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者注意啦
2021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已经开始申报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申报对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对创业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和服务。
(滑动查看具体要求)
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容纳入驻创业实体大于30家。
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须承诺提供5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入驻与退出机制、跟踪管理机制。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运营1年以上,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滑动查看具体要求)
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和配套基础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
须承诺提供5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且作为孵化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
可用于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近1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70%。
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近1年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比不低于1:4,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完善,能够为初创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
申报材料《徐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县(市)区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函;徐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报告纲目;基地管理人员、创业指导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用工合同、资质证明;基地孵化实体清单、孵化协议、营业执照;基地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至徐州市创业工作指导中心。
奖励扶持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基地可以享受基地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基地内的企业可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与重点众创空间等奖励不重复享受),符合2021年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人应为毕业5年内(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国内高校毕业生、国(境)外大学毕业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校生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
(滑动查看基本条件)
项目3年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登记注册。项目申报人为项目合法拥有者,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且出资比例或所占股权不得低于30%。
项目须无知识产权纠纷,非国家禁止、限制类,申报人及项目所属主体同意在公共媒体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项目具有原创性、可行性,符合所在地区产业规划发展导向,商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潜在经济或社会效益较高等特点。
项目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合法用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项目所属主体为民办非企业的,申报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以下情形不在申报范围:①项目已被认定为省、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含创意类项目);②项目所属主体为加盟商、企业分支机构;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过变更;④申报人曾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申报资格;⑤已被认定为省、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含创意类项目)的申报人不可再次申报。
项目须在项目所属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如项目所属主体分布在多个地区,须向总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不得跨地区申报。
申报材料
《徐州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推荐表》申报人照片需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片;“申报人签名”和“项目申报单位盖章”必须为原件,不得使用扫描、复印件。
滑动查看其他必备材料申报人简历:可叙述申报人学习、社会实践、工作等情况及取得荣誉、成果等;申报人身份证明;申报人学历证明;项目实施证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注册,注册时间以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中成立日期为准,申报人必须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至申报时的验资报告;申报人占项目企业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的股权比例证明,民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出资比例证明;项目商业计划书;企业财务报告;项目团队成员情况:包括身份证明、学历、简历等;企业参保证明;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入驻园区或租赁房屋的提交入园协议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办公场地照片4张。
附加材料
投融资情况、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与项目成果、带动就业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具有时效性证明材料需在有效期范围内,否则视为虚假申报);专家推荐书等。
材料按以上顺序排放,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