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不登记遛犬不牵绳,违法!

2021-05-14 14:55:56 作者: 养犬不登记遛

本报记者 刘 乐

张女士:我是沈阳市民,家里有个两岁宝宝,现在天气越来越好,常带孩子下楼玩,可在园区绿地总能遇到个别业主遛狗不拴绳或即使拴着绳也是撒手让小狗乱跑,让我这家长胆战心惊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是国家首次将养犬相关内容纳入到国家法律范畴,真正意味着养犬不登记、遛犬不牵绳属于违法行为。

居民如遇到不文明养犬的,可以拨打110公安报警电话进行举报。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遛犬不挂犬牌、不牵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借此,再次提醒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全省公安机关也将进一步深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