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角度来讲,监管缺少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范,各企业平台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标准。
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业内认为,网络平台在防范青少年沉迷网络过程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头部企业更应落实企业责任,率先垂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的义务。青少年模式应成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平台的统一要求。
“网络平台应依托强大技术手段,提高对青少年用户的识别精准度,建立分级分类的青少年模式,满足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个性化需求。主动规范青少年模式的专属内容池,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干净、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同时应当根据年龄设置不同的消费限额,以满足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彭伶说。
王四新认为,首先互联网企业要摆正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以社会利益为重,以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为重,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网络氛围、网络环境为重。其次,互联网企业要将提升平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所有的短视频平台都应该有青少年模式,及时堵上青少年模式等存在的技术漏洞。此外,还要发挥相关配套制度的作用,比如,平台投诉举报机制,对用户尤其是家长反映的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诉求进行及时回馈,并采取相应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专家指出,青少年模式目前还不是法律方面的硬性要求,导致部分重量级的平台并不能积极采取此类模式。因此,建议提供推行青少年模式的强制性标准,对青少年模式推行不力的企业及时曝光和处罚。
家庭和学校在青少年保护方面也需要承担好相应责任。彭伶表示,网络平台在激烈竞争中,吸引与黏住用户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期望网络平台像父母那样“盯”住孩子,让青少年完全隔绝于网络,既不现实也不利于青少年全面成长。因此,家长要对孩子多一些关心与交流,增强自己的监护责任,防止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譬如,针对一些网络平台上出现的巨额打赏情况,家长首先要看管好自己的账户,不能放任青少年去使用和消费。
“社会其他参与者,比如,家庭、学校等也应将青少年网络权益保护作为网络内容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履行自己的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王四新表示,比如,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拿出更多时间陪伴孩子的成长,而不是让手机或其他移动终端来陪伴孩子。学校也要关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变化,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被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所有互联网服务平台,都应当认真对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细化青少年模式。同时,也只有将青少年模式及其所传达的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理念,推广到所有与青少年相关的服务及内容建设方面,才能使青少年模式发挥真正的作用。
(原题为《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 “视频号”隐忧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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