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试用期间遭单位领导猥亵 领导被行拘小伙遭解聘

2021-06-11 12:21:52 作者: 小伙试用期间

27岁的徐州小伙李明,在1个多月前入职了一家工程公司。原本他以为自己将开启一段新的职场生活,然而,因5月9日晚的那次遭遇,他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了。

李明称,5月9日晚陪公司上级杜某某参加完聚餐后,在其家中遭遇了上级的数次“猥亵”。徐州公安局鼓楼分局随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杜某某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身心俱疲的李明,原本寄希望于公司能够施以援手,没想到在5月31日,其所在的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晟亚公司)一纸“终止试用期”文书,将李明解聘。晟亚公司称解聘李明,因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与李杜之间的纠纷无关。目前,公司仍在调查“猥亵”事件,在此期间,杜某某正常在岗。

小伙试用期间遭单位领导猥亵 领导被行拘小伙遭解聘

涉事双方所在的公司

小伙称遭男性上级猥亵

对方否认称“可能有身体接触”

今年4月19日,李明通过招聘,获得了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一职,试用期为2个月。

李明的大学专业是工程管理,入职前有多年相关公司从业经历。入职后,李明一直希望发挥自己的专业经验优势,能够到一线跑业务。

很快,晟亚公司人事部门作出调整,将李明安排到公司工程部锻炼,该部门负责人就是杜某某。李明告诉记者,“猥亵事件”发生在5月9日晚上。

当天下午,他到下属公司开展业务,晚上聚餐时杜某某也接到邀请参加,席间多人均饮了酒。散席后,李明骑电动车将杜某某送到小区。

李明称杜某某以“刚刚搬完家,参观一下新家”为由,邀请其到家里坐坐。在客厅沙发上,李明称他先后三次被杜某某扑倒,期间他的面部、胸部、腹部、背部等处均遭遇了强吻等方式侵犯,因其剧烈反抗,才迫使杜某某放弃进一步的侵犯。

李明告诉记者,他在此后假装打通了朋友电话,以相约聚餐为由才得以脱身,出了单元门后,他找准时机躲进了一处茂密绿化带,一直趴到了凌晨1点左右。凌晨2时许,李明来到了徐州公安局九里派出所报案。

民警随后出警,在其家中将杜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对于李明的说法,杜某某的朋友张先生9日回应记者称,5月9日晚并没有发生“猥亵事件”。

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当晚喝了不少酒,被李明送回家后又喝了一些啤酒,导致其神志意识不清。

李明在杜某某家中待了约半小时后,两人一起下楼,随后李明就自行离开了。对于派出所之后作出的以“猥亵”为由的行政处罚,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可能因为醉酒原因,产生了身体上的接触,但绝对不是猥亵”。目前,杜某某准备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因“猥亵”被警方行拘

小伙因“无法胜任”被公司解聘

徐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5月9日23时许,在徐州某小区(记者隐去)杜某某家中,杜某某酒后为寻求刺激,抓着李明的双手亲了李明的嘴部、胸部及后背,摸了李明的大腿,致使李明手腕、左肩有红色印记。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书证、检查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杜某某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某某行政拘留七日。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李明告诉记者,事发后,公司安排他休息一天

在家中,发现自己的肩部、腹部多处瘀伤,胸部、后背有疼痛感,自己的左乳头处有外伤。事发后10多天里,李明称自己不敢回家,只能借宿到朋友家中,每晚都难以入睡,经常被噩梦惊醒。

期间,他曾到徐医附院找心理医生就诊。至今,李明都未将自己的遭遇告诉家人及在外地工作的女友。

事发后,公司负责人曾承诺会调查此事,他的岗位也调回了董事长助理。5月20日前后,李明意外得知,杜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已经到了公司正常上班。

5月31日,李明接到了晟亚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因“无法胜任”现有岗位,他的两个月试用期终止,予以解聘。

李明还询问了杜某某的情况,得知其已在公司正常上班。“我是一名受害者,公司承诺还我的公道,难道就是把我解聘,而让施害者毫无影响的正常上班?”李明表示,下一步他将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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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法胜任”是劳动纠纷难点

男性被“猥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针对此事,记者来到了江苏晟亚工程有限公司采访。该公司人事部刘姓负责人表示,她对李明和杜某某事件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对李明作出解聘的处理意见,是因为“公司认为李明不能胜任现有岗位的工作要求”,不过,该负责人承认,李明在试用期内“未发现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未出现任何达不到公司考核任务指标的情况”。对于杜某某的情况,刘姓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仍在调查中,在调查结果出来前,不会对其作出处理,杜某某目前是正常在岗状态。至于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只能作为公司调查依据之一,而不能以此作为公司的处理处罚依据。对于李明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张雷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规定简单,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却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难点所在。基于我国法律,未对不能胜任工作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且细化的规定,为裁审机构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张雷表示,用人单位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以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给劳动者的评价标准加以评判,且该评判标准应当是一个全面、客观的评判标准,在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对于“猥亵事件”,张雷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这样就将男性也包括进来,一旦男性遭到猥亵,对作案人的惩处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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