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结伙实施电信诈骗,骗取3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这4人分别判处4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20年8月12日,万宁市公安局反诈小组经过认真经营、深入侦查,在陵水警方的配合下,在陵水县光坡镇某酒店一举将涉嫌电信诈骗的王某春、王某腾、何某造、王某辉等4人抓获,现场扣押电脑1台、手机16部、现金人民币2987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春、王某腾、何某造发现一些网络贷款APP有恶意强制贷款且没有客服电话的特点,觉得可以利用贷款人急于还贷的心理进行诈骗。
于是,王某春、王某腾、何某造三人合谋,每人出资3000元,由王某春负责购买手机卡、QQ账号、微信账号及联系他人在网络上发布贷款平台虚假客服电话信息等。王某腾、何某造负责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接听电话,引导贷款人将贷款还货到其所控制的银行账户。期间,王某辉加入并负责开车及查看在网络上发布的虚假客服电话信息。
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王某春、王某腾、何某造、王某辉在万宁、三亚、陵水等地通过上述方法共骗取黄某等3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春、王某腾、何某造、王某辉4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春、王某腾、何某造3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王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来源:法治时报
来源:平安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