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禄丰市人民法院广通中心法庭收到了一名八旬老人张老太的起诉状,本应安享晚年的老人因为子女“闹赡养”,无奈之下将6名子女告上法庭。
张老太和老伴生育了两儿四女,原本一直跟着大儿子生活。张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大儿子外出务工,儿媳忙于务农,老人的生活起居无人照料,便一直独自生活。如今,85岁的张老太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急需子女照料,可6名子女在赡养问题上却都推三阻四。
由于一直未解决老人谁来养、怎么养等问题,无奈之下,张老太将6名子女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6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大儿子每年给付大米150公斤,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由6名子女平均分担。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赡养纠纷案件非一纸判决能化解,为此,法官决定秉持民法典结合家事审判理念,以调解方式消除老人和子女之间的隔阂。调解中,法官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孝道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向6名被告释法明理,让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责任也是义务。
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下,6名被告意识到母亲养育自己的不易。张老太的四女儿主动提出,将母亲接到自己家照管起居生活,其他子女也纷纷表示,每个月尽自己所能给付老人生活费,并时常去看望老人。看到子女们表了态,老人表示,自己虽然要求儿女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但她也知道子女各有难处,只要子女尽其所能给付赡养费就行。
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老人与6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女儿接老人回家照顾生活起居,并购买其每年的医疗保险;田地由大儿子耕种,其每年支付老人大米钱750元;其他事宜均由6名子女共同承担。
【释法】 案件调解后,法官再次劝导老人的子女,不仅要给老人提供生活费,更要照顾老人的情感需求,常去看望,做到真正的尽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和解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也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的权利。闵以荣
来源: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