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借款本息汇总成一张借条 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2021-06-15 02:49:24 作者: 多次借款本息

案件回顾:朱某与张某系同乡好友关系,张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向朱某出具借条借款8万、5万、5万,现金支付。借款期限均届满,张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经过双方协商,张某于2020年12月向朱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8万,年利率14%,还款时间2021年4月。同时将之前三次的借条收回。还款期限届满,张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朱某于2021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4%支付利息。

律师评析: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照借条约定偿还本息,除了要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外,还应证明款项支付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金额较小的借款,一般不要求打款凭证,但对于金额较大的,债权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发生的真实性,即款项支付凭证。

首先,案例中,原告起诉的债权依据为2020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本金为18万元的借条。因前三次的借款均为现金支付,原告对于18万元的债权并不能提供相应的款项支付凭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案例中,原被告之间只就之前的借款本金汇总为新的债权凭证的借款本金,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双方就约定的利息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上限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原被告之间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4%,根据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为3.85%。原被告之间就借款利息的约定年利率14%并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所以原告按照约定利率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院规定。

最后是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案例中,原告起诉时间是在2021年5月,原被告之间的借条时间为2020年12月,双方之间约定利息年利率14%。并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案例原告起诉的借款利息计算应当从借条约定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8万元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还清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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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中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