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歧视原则:所有群体的数据信息和隐私都应受到保护;
3)知情参与原则:数据隐私政策必须公开透明,并在获得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才可以收集数据;
4)公开报告原则:数据收集实体必须公开报告收集的数据、保留的数据、销毁的数据,以及数据来源群体等信息;
5)独立审查原则:专业审查团队需每年对数据收集实体进行审查;
6)执法原则:联邦和各州执法机构有权追究违反数据隐私保护法律的行为;
7)国家标准优先原则: 如果州数据隐私法规同国家标准冲突,则以国家标准为准;
8)消费者保护法优先原则:除数据隐私领域外,数据隐私标准不会干预消费者保护法适用的范围。
2. 为数字经济开发隐私保护技术,通过全面测试使其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政府应指导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开发并测试隐私保护技术,以建立公众对数字技术的信心。测试内容包括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GDPR规则,是否符合美国现行的数据隐私法律,以及是否符合信息技术和数据能力的创新性和进步的稳健性。
此外,政府应同NIST、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HS)、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共同制定一项展示隐私保护技术的计划,以更好地收集和共享数据。
3. 创建评估数字经济可信度的衡量方法和标准
政府应指示NIST建立一个用于评估用户对数字经济信任度的方法,评估指标包括:(1)用户对数字环境的信任;(2)用户体验;(3)用户态度;(4)用户行为。此外,为了增强公众对数字经济的信任,政府还应该成立一个领导制定国际标准的联盟,与伙伴国家一同以统一的国际标准来评估不同国家对数字经济的信任度。
4. 授权专业组织审查数字经济可信度
国会应建立或授权专业组织对数字经济的信任度进行审查,以确保提高数字经济信任度的措施的有效性。该审查组织应向国会提供立法建议,来强化现有措施、开发新方法,并制定信任度评估标准。此外,该组织还应该建立一种可供公众和行业组织提出建议反馈的机制。
5. 评估与数字基础设施可信度相关的标准
信息系统的可信度被定义为“该信息系统在面对大规模威胁时能够保护其所处理、储存及传输的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实用性的程度。”国会应指导美国国家科学、工程和医学研究院评估数字基础设施可信度的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衡量现有标准是否充分全面,是否能有效提高可信度,并明确是否需要建立新的标准,改进数据收集和测试方法等。
6. 增强对公众的数字信息教育
国会应拨款开发一套在数字时代的信息可信度课程。该课程应由大学或大学联盟牵头并管理,旨在向公众普及如何评估信息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并开发工具,使学生和公众可以定期使用,从中受益。
7. 开展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推动地方、州和联邦各级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服务升级
建议在地方和各州拨款、联邦政府跨部门协作以及公私合作伙伴的支持下,由国家实验室或新成立的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FFRDC)管理开展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提高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和理解,改善人工智能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和可用性,从而改善医疗保健、食品生产和分配、劳动力培训等公共服务。
8. 制定人工智能道德、社会、信任和治理问题评估框架
在相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参与下,在与私营企业、学术界、公众以及外国合作伙伴协商的基础上,政府应要求美国国家科学院制定一个评估框架,用于评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道德、社会、信任和治理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新兴技术与数据的地缘政治影响》报告编译,原作者美国大西洋理事会。文章内容系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公众号编译仅为分享、传达不同观点,如有任何异议,欢迎联系我们!
作者简介
刘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数据部,研究助理
联系方式:liujin@drciite.org
选自丨美国大西洋理事会
作者丨刘瑾
编辑丨翟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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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IITE)成立于1985年11月,是隶属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跟踪和分析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态势,为中央和有关部委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全球技术地图”为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官方微信账号,致力于向公众传递前沿技术资讯和科技创新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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