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频繁换私教 法院判决支持退课

2021-06-16 04:22:28 作者: 健身房频繁换

刘婷

案情回顾

田某在健身房先后两次购买了100节私教课,共花费2.4万元。双方还签订了私教协议书,约定购课必须在有效期内上完,中途会员不得退款或转让他人使用,也不得要求延长有效期限;如原定私教无法提供指导,健身房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一段时间后,田某认为私教更换频繁,导致其无法正常锻炼,便对健身房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剩余未完成的健身课时费共44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田某未消费的课时为12节,他提出私教曾口头承诺赠送额外10节课程,但并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最终法院认定健身房应当退还田某2880元。

法官提示

健身协议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由于多次更换私教,田某不愿继续在此进行健身,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当允许田某作出是否继续接受私教服务的选择。现田某在有效期内提出退费申请,实为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健身房应将未履行部分课程的费用退还田某。

健身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尽管合同中一般不明确指定私教,但为了消费者的信任,健身房应当提供消费者所认可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服务的私教。否则,应当允许消费者在承担相应应负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此时,应当区分退课有无正当理由,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各负过错等具体情形认定各方应负责任。

合同法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有效期、违约金等事项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应属有效。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也不应将“格式条款无效”“保护消费者”作为挡箭牌,滥用权利。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内,如出现不适宜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应及时与健身房协商解决。健身房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健身要求的环境,涉及收费、更换私教等情况应向消费者充分释明,并留存相关证据,发生争议妥善解决。(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