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该被征迁户不享受以上任何奖励。
三、征收补偿结算办法
㈠结算方法
1、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封房后15个工作日支付货币补偿款。
2、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时直接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价差结算(多还少补),需补交安置余款的被征收人在收到交房通知后结清安置房余款,凭交款单据向征收人办理交房手续。
3.回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等的新增安装事宜自行申请,超出被征收房屋原有数量的费用由回迁户承担。
㈡搬迁程序
1.被征收人在房屋移交搬迁时应缴清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并提供凭证(单据)给征收人,由征收人交由有关部门统一拆除相关设施。
2.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方案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成。搬迁时应将原房屋完整无损地移交给征收人,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擅自拆除房屋及设施的,征收人有权向被征收人追还相关补偿款项;造成安全事故等问题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携带“两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协议签订后,“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收回统一交由有关部门注销。
第四部分 未签约的处理办法和其他事项
一、在签约时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时限无法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㈡被征收人不申请复核、鉴定或复核、鉴定后在签约时限与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申请区人民政府按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㈣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他事项
㈠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抵押、法院查封或产权纠纷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和法律责任。
㈡在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㈢对阻挠征地征收工作,围攻、殴打征地征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签约期限以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原沙县林产化工厂房改房项目征收决定》为准。
㈤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搭建的房屋、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㈥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㈦本方案由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㈧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单价明细表
2.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单价明细表
3.房改房征收阶段性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相关附件
1.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单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