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律师(386)|教训培训机构对外作虚假宣传,是否违法?

2021-06-16 16:46:35 作者: 我要问律师(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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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一个朋友向财务公司借钱,当时用他名下房产抵押作担保,同时基于友情考虑,由我做了他的担保人。现在,借款期限到期,财务公司却未要求我朋友还款,甚至还放弃了房产抵押权,只是一再要求我来还钱。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除非您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否则您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您好,想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因为股东知情权受损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文件资料。如果我在法院审理期间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的,那我是否可以继续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

解答:股东知情权系公司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该权利依附于股东身份,股东知情权和股东身份原则上不能互相割裂。通常情况下,股东身份丧失,其知情权亦随之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除外。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原告如果在诉讼中因股权转让、拍卖、赠与等原因丧失股东身份的,不能继续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原告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但权利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与其持股期间权利受损相关的公司特定文件资料。

您好。我信用卡逾期还款,被收取了高额的利息,甚至还包括复利,为此我和银行交涉,银行说我在办卡时合同里都有约定的。想问,办卡时,我都没注意看合同条款,银行也没提醒我,现在银行向我收高额利息,这合法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主张相应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您不具有约束力,同时您也可以主张总额过高,要求适当减少。

您好。我一个亲戚因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打算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因病突然去世了。想问,作为亲属,是否可以代为提起行政复议,讨个说法?

解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您好。我家小区附近有一家教训培训机构对外作虚假宣传,极度夸大了师资力量与过往的业绩等。想问,这种情况是否违法,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解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该教训培训机构已构成违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机构依法作出处罚。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