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探析 | 贷款合同利率的确定 以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为视角

2021-06-18 11:25:31 作者: 疑案探析 |

《还款计划表》仅载明了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未载明实际利率或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甚至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公式。一般人难以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实际利率。因此,中原信托公司未尽到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在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来确定系争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贷款合同关于利率的明确表述即为合同首部载明的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上述条款应当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解释。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是利息概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众从储蓄存款等常见金融业务中逐渐形成的、对利息的通常理解。因此,在分次还本付息的场合,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对利息、利率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按照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每次还款金额扣除利息后的部分应当冲抵本金,并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下次应还利息。

来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