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关于天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你想知道的都有

2021-06-19 06:15:10 作者: 访谈:关于天

6月18日,天门网“嘉宾访谈”栏目邀请到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德芳,与各位网友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农村房屋所有权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外业调查▲

《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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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芳: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也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请问张工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

张德芳:主要是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明晰集体土地产权,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早在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就联合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就加快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作了周密部署和安排。另外,连续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都明确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主持人:请张工向广大网友们介绍下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张德芳: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数量、面积以及审批、登记、变更等方面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主持人: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哪些?

张德芳: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天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乡)规划区范围外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等建(构)筑物的确权登记。

主持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张德芳: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主持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张德芳: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为: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主持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需提供什么资料?

张德芳:1.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2.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建房批准材料;

窗口热情服务▲

主持人:“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张德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房产而取得的宅基地,按规定确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由当事人指定其中之一作为该权利人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如有一处已发证,以发证宅基地进行登记;其它宅基地只调查,不予登记发证。

主持人: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张德芳:原则上,“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主持人: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张德芳: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主持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张德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所需资料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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