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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契税新政策
2009-03-24 23:22:38   来源:   点击:

    北京房屋契税新政策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调整购买商品房契税的规定:凡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商品房,12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新规定自2001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而此前购买12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按照4%缴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以往的规定,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12 0平方米以内的,买房人按照总房价的2%缴纳契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则按房价款的4%缴纳契税。根据今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市购房契税做了新的调整。

        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今后买房人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契税减了不少。以单价在每平方米2650元、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的天通苑经济适用住房为例,总房价为37.1万元,按老规定,购房人须缴纳的契税为140平方米*2650元/平方米*4%=14840元;而按新规定,他需要缴纳的契税是:(120平方米*2650元/平方米*2%)+[(140平方米-120平方米)*2650元/平方米*4%]=8480元,少交了6360元契税。

        据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定对北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户型的大小产生一定影响。以往许多中低价位项目在做户型设计的时候,往往考虑120平方米的“契税界线”,把许多户型面积卡在120平方米以内。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新的契税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在财政部契税细则及北京市契税实施办法未规定之前,暂就契税有关政策和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城镇地区房地产交易应缴纳的契税暂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二、契税的税率暂定为4%。
      三、土地出让和转让,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让和转让手续时代扣代缴。
      四、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再次购买公有住房的,仅就其新增加部分房产的购买价征收契税。
      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就其超过原房屋价格的部分征收契税;原房屋价格不易确认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房地产交易凡没有契税完税凭证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减税、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七、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并于1998年4月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按原契税有关政策执行;1997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了房地产交易合同但未于1998年4月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按照新的契税政策执行。
      以上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待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下发后,执行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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