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周是什么样的人?迫害良善的人主鹰犬

2022-09-23 15:44:53 作者: 杜周是什么样

  还不知道酷吏杜周:迫害良善的人主鹰犬 杜周是南阳人,先是在南阳地方官府里做小吏。后来南阳来了一位名叫义纵的著名酷吏当太守,挑选了杜周等几个本地的书吏做帮手,大力打击本地的土豪势力。

  南阳当地有个著名的豪强宁氏家族,横行不法,在本地的号召力比太守还要大。原来这个家族的头目宁成,曾经在汉景帝时担任过主管京师地区警戒治安的“中尉”,与朝廷贵族集团有很大的恩怨。汉武帝即位后,宁成被贵族陷害,受到“髡钳城旦舂”(剃光头发胡须、在脖子上锁上6斤重的铁钳为政府服苦役)的刑罚。而习惯上到了九卿一级的官员有罪,要么直接处死、要么主动自杀,没有判处这样侮辱性的刑罚的。宁成为此大怒,自己解脱了铁钳,逃回南阳老家,说:“官职不至二千石(郡守、九卿的级别),资产不至几千万,还可以和人比吗!”他巧取豪夺了几千顷土地,役使几千家贫民为他耕种,很快发家致富。后来朝廷发布大赦,他原来的罪名和脱逃罪名都被赦免。汉武帝一度还想请他重新担任郡守,但在朝廷讨论时,他的一些老对头都反对,说让这人做地方官就如同是让老狼放羊。于是汉武帝只好派宁成去当看守函谷关的关都尉——这是一个县级的官职,但是地位很重要,扼守关中地区通往山东各郡的路口。宁成照样作威作福,欺凌过关的官员百姓,以至于过往的客商都传言:“宁可看见母老虎发威,也不要见到宁成发火。”义纵出任南阳太守,过关的时候,宁成虽然也出来迎接,可是却是侧着身子,一副桀骜不驯的样子,为此义纵怀恨在心。

  义纵在南阳布置了杜周等人百般调查,搞清宁氏家族的种种罪恶,一举逮捕问罪,全部加上死罪罪名处死。宁成被牵连,也被处死。当地另外两个大族孔氏和暴氏也一起被镇压。

  杜周为义纵的这些镇压活动起了很大的作用,义纵也觉得杜周办事严密,没有漏洞,就把他当作人才推荐到朝廷的廷尉府为书吏,在当时廷尉张汤手下当了“廷尉史”。张汤派他去边疆处治逃亡案件,他判决了一大批死刑案件,上报给张汤,张汤很满意。也觉得这个书吏不简单,于是又向汉武帝推荐,把杜周调到汉武帝直接指挥的御史部门办案。

  杜周这人不爱多说话,看上去一副忠厚样子,实际上为人刻薄。他被汉武帝任命为御史中丞,长期办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在汉武帝身边工作了十多年,深得汉武帝的信任。

  公元前119年,为了筹措军费,以及加强朝廷财政实力,汉武帝制定了“缗钱令”,向商人及“中产之家”征收特别税。凡是商人、“子钱家”(放高利贷者)交易额超过缗钱二千的,都必须按照每2000钱缴纳一算(120钱)的比例纳税;有一辆载人轻型马车、或者是一条长度超过5丈的船只,也都要缴纳一算,而商人的马车都要缴纳二算。这个法令起先没有严格执行,过了两年,汉武帝派了一个叫杨可的专员来负责这项税收,并宣布鼓励告发偷税漏税,被告发者财产全部没收归官,本人判处“戍边”一年刑罚。而告发者可以获得没收财产的一半作为赏金。这个称之为“告缗”,为此特意从朝廷派出御史、廷尉府官吏到各地专门主持“告缗”,而杜周就被指定专门办理此类案件。

  这个“告缗”法令阴险地煽动民间互相揭发,利用了人类最黑暗的心理。广大中产者饱受打击,被告发的人到了杜周这里的,几乎没有人能够平反的。而朝廷获得了数以亿计的钱、数以千万计的奴婢,大的县得到了没收来的数百顷土地和住宅,小县也有百余顷。“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社会经济受到重大打击,而朝廷官府收入大为改观。

  张汤出事后,杜周转任廷尉,按照张汤的传统办案,而且比张汤更善于窥测汉武帝的心思。汉武帝想要治罪的,他就千方百计加以陷害;汉武帝想宽大处理的,他就把嫌疑人长期关押,然后逐渐说明那人的冤枉。

  杜周得到汉武帝的高度信任,他当了廷尉后,汉武帝改变原来的惯例,凡是皇帝交办的案件“诏狱”都直接交给廷尉来承办,不再像过去那样,先交给侍御史、御史中丞之类的皇帝特使专案专办,最后才交给廷尉来判刑。“诏狱”案件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汉武帝为了加强集权,着力打击老臣旧贵,杜周管理的廷尉监狱里经常关押上百名“二千石”(地方郡守、朝廷九卿一级)以上的官员,这些人的生死全都凭杜周揣测汉武帝的心思来决定,杜周的权势可谓通天。

  由于杜周在廷尉任上老是逢迎皇帝,不按照法律办事,在当时高度重视法律的社会背景下,他的这种做法,引起很多人不满。有人当面指责他说:“你身为天下持平的廷尉,却不按照三尺法(秦汉时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木简上,因此号为三尺法),专门以皇帝的意旨来办案,办案难道应该是这样的吗?”杜周却说:“三尺法是哪里来的?以前皇帝颁布的叫做‘律’,当今皇帝颁布的叫做‘令’;只要是皇帝现在的意思就是法律,哪里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法令?”

  中国古代的法律称呼在春秋以前一般称为“刑”,到了春秋时期一般称为“法”,到了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为了强调法律的神圣性质,“改法为律”,将朝廷制定的成文法典的名称从“法”改称为“律”。律字的右半部分“聿”原为右手持竖笛的象形,由于竖笛很可能是人类最早制造的乐器(目前年代最早的为湖北出土的约9000年前的骨笛),很早以前就用于为所有其他乐器确定音调,“聿”字的原义即表示定音。以后加上表示规范、遵循的部首“彳”,引申为“音律”(声音的规律)。由于确定音律以及乐器需要精准的度量,从而又引申出“恒定标准”的字义。以后又扩大指不为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现象,比如天文星象、历法等。商鞅变法的“改法为律”,以“律”称呼国家颁布的正式的成文法典,就是表示法律的稳定性,不以人的因素转变。以后历代朝廷正式法典都以“律”为名。

  在秦汉的时候,“令”是单行法规的意思。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件《语书》中说:“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意思就是,因为法律不够完善,隔一段时间就要发布“令”来补充。秦汉时期皇帝发布的指示称为“诏”,其中皇帝认为需要制定为一条法律的,皇帝会特别提示将他的指示“具为令”,或者“著为令”。大臣也可以向皇帝提出立法的建议,大臣拟就的草案经皇帝批准“诏曰可”,就成为“令”。我们现在从湖北张家山汉墓所载的西汉初年的《津关令》来看,当时的“令”一般都保留了原来立法的过程,谁建议的、谁起草的,以及皇帝最后是如何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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