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8 15:54:03 作者: 包头警方打开
刚刚“法制日报“改名为“法治日报”,昭示着进步。可也在刚刚,包头案发生了”一夜刷屏的荒唐事”:在开庭时律师揭露某检察官索贿当事人30万的犯罪线索后,深夜宾馆里,律师被从被窝里提出来,接收警察送达查抄律师费的通知——律师费涉嫌赃款,即便解除委托关系,也不能退还被告人,要被查扣。这一情节又一次把本案推至业内关注的风口浪尖,撇开本案其他诸多博弈,有关律师费究竟是否可以涉嫌赃款为名被查扣,是一个关乎律师行业是否能够存在及良性运行的话题。推而广之,甚至关乎所有服务性行业收费的安全性问题。以律师费涉嫌赃款而查扣,这是荒唐的已经无法用理性来论证的问题。要问什么问题最难论证,那就是简单到极致无需论证就可以明白的问题。如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费可以涉嫌赃款而被查扣的话,那么律师制度设置的逻辑前提和基础都不存在啦。首先,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基本原则。在创设法律时,制度的逻辑前提不能是难以完成的判断,否则,该制度的设计就失去了可以良好运行的基础。一个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需要刑事辩护,一定是因为涉嫌了违法犯罪,那么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签订合同之前,还需要有法定的调查清楚该费用是否是和犯罪有关的财产,这不是荒唐至极的不可能的事项吗!警察有那么多法律赋予的任意侦查手段、强制侦查手段,都尚存真伪不明的疑罪情形,法律怎么可能要求手无“寸铁”的律师查清楚方能签委托!法律设置律师辩护制度的初衷和逻辑前提,就不可能存在要求律师审查委托人钱财的合法性!如果要求律师由此法定义务,则与设置律师制度的初衷和基础相悖!其次,律师行业不是慈善机构,对于贫困或其他法定情形,可以有法律援助,但是,常态的律师服务是一种知识付费的形态,是合法的以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费用。作为服务行业,律师付出的劳务有些是有形的,大部分是无形的知识形态,无形的知识形态亦是有价值的这已是共识。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相当于其早已被消费掉。好比,去饭店吃饭,饭都吃啦,饭费要是消费者偷来的钱,难不成警察还要从饭店账上查扣?饭店作为善意提供服务者,必不是当然的查扣对象!也从来没有警察去查扣饭费作为赃款追缴,难不成只是因为饭店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有形的吗。再次,刑辩律师收取的律师费享有公权力以涉嫌委托人赃款为名而被查扣的豁免,为其应有之义。换言之,律师的这个善意取得是可以对抗公权力的。为什么偷来的钱去吃饭不会被查扣追缴呢,因为吃饭是一个人,哪怕是一个涉嫌犯罪了的人,最基本的权利。同样,文明的发展,拓展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享有刑事辩护权也当然的成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所有的法治国家都将这一权利写入了宪法权利,我国也不例外。面对公权力的追诉,享有辩护权,就和吃饭的自然权利一样,属于一个文明社会的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我们不能让宪法权利只停留在文本上,而是要在实践中真正享有。刑辩律师作为为公民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行业,理应享有公权力以涉嫌委托人赃款名义而被查扣的豁免。复次,刑事辩护是法律设置在公权力对面的人,相对于公权力,必须保证刑辩律师的相对独立性,这是刑辩律师行业存在的根基!如果允许以这个名义查扣律师费,则律师行业的良性运行,公民刑事辩护的宪法权利,都会变成一句空话。诚然,杠君可能会说如果律师和委托人合谋,在预感到被追诉的危险时,把钱以律师费的名义转入律所,等事态平息再转出来,难道这不是犯罪吗这也不能查扣吗?请看,之所以把这个说法列抬杠系列是因为,这个“应该查扣”的情形里被预设了多少个前提事实?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的确是这样的情形,那就不是简单的律师费的查扣,而是律师也构成犯罪啦。这是和前文以及包头案完全不同的情形。如果真的是存在杠君说的情形,律师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公权力需要以法律的专门授权,以专门的特别程序和特殊的证据标准,方可启动“查扣”。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应以“豁免”为原则。如果总是原则与例外不分,拿着例外当原则,借口例外就无章无法,则没有一个行业可以良好运行。看了刷屏的朋友圈,写下如上随笔,如若细细梳理,一定有挂一漏万的地方,欢迎大家来补充。律师制度,是一个社会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是国家理性的标志之一,包头案已经不是一个个案里某个律师某个检察官某个法官,个人言行的妥当与否的问题啦,这是公然的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如果不及时刹车,不要说“法治”,已经取得的“法制”也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