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包头王永明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被舆论广泛传播,在业界各种声音层出不穷,不仅仅是因为中国著名的刑法徐昕教授代理了此案,更是案情的离奇曲折、惊心动魄而被大家广为关注。
从身患冠心病、糖尿病并发症、尿毒症(曾移植肾脏)等多种重症,数次被下病危通知书的被告人王永明始终无法取保候审,到一审法院借用二审法院法庭审理引发争议,再到庭审过程中律师要求当庭播放公诉人索贿30万录音并要求公诉人回避被拒,控辩审三方的矛盾一直在不断激化,最终导致该案14名外地律师在7月13日被迫集体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
在一系列“闹剧”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包头警方于7月14日前往呼和浩特深夜闯入律师下榻宾馆宣读查扣涉案律师费的告知书,把该案再次推向了舆论的最**。
听闻这则消息,同样身为一名刑辩律师,不禁心中骤然升起一股凉意。从业近40年,早已深知刑辩律师——“刀尖上的舞者”这条道路上的不易与艰难,也见识过不少“拦路虎”,但包头警方如此这般的“神操作”,也是让我始料未及。这番“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架势,不免让我也想“臆测”几分真相,吐纳几句真言。?
包头警方如此火急火燎,想出查扣律师费这么一招,急迫地想给律师一个“下马威”,没想到如此漏洞百出,显然已经心虚至自乱阵脚。深夜查扣律师费事件一出,业界便已察觉出其中问题所在。
1.包头警方非法获取律师行踪及入住宾馆信息,已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吗?还是已经因为其他行为被立案调查了?若都没有,包头警方有何权力与依据获取律师的个人行踪以及宾馆入住信息。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包头警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通过非法获取律师个人信息进行当场宣读理应不是包头警方的首选方式。既然律师已经参与过庭审,必然已经告知过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等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或者邮寄,但包头警方的急迫心情不允许他们有一分一秒的耽搁,这其中到底有何缘由?
2.包头警方未经他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已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据网上披露的相关事实以及视频可以看出,当晚被函告的律师显然对包头警方强行进入房间的行为没有丝毫准备,以致都未能穿着整齐。显然包头警方深夜闯入律师房间,并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更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说是当场送达《通知函》,摆出的却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阵势。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手段尚且如此,那在日常工作中对普通人又会如何呢,能否依法行使执法权呢,着实让人难以想象。
3.包头警方通知查扣律师费,行使侦查权的依据何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1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之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是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是属于行使侦查权的典型方式。但:
首先,本案现在已经侦查终结,进入审判阶段,在法院也并未做出补充侦查决定的情况下,东河区公安分局何来侦查权?《通知函》中所提及的“经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知”,法院又是如何行使的通知权?是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其中有太多令人疑惑的不合理之处。
其次,即便包头警方行使侦查权,也仅限于对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但现要求律师事务所将律师费全额转账至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分局名下,其行使的何种侦查权?法律依据何在?
4.律师费系律师事务所收取,即便通知查扣律师费,其受送达的主体也应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
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的双方是当事人或其亲属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只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履行职务行为。当事人支付律师费也是支付给合同相对方律师事务所。包头警方的送达对象明显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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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与全额退还律师费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概念,包头警方错误地将两者等同。
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全额退还律师费。
一种可能:当事人解除对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若并未同时解除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则可能会指派该所的另一位律师继续履行法律服务合同,重新委托代理律师,这显然不会出现退还律师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