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正当防卫新规点赞

2020-09-08 17:16:07 作者: 给正当防卫新


近年,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会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新规的内容,基本上是对法律条文的细化,同时透露了司法系统对正当防卫行为认定的倾向。

01防卫的时间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对不法侵害的开始及结束时间经常产生争议。比如昆山龙哥案,刘海龙“失去砍刀并向自己的车跑去”是否属于不法侵害结束?如果属于不法侵害结束,则于海明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反之,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之所以对不法侵害时间产生争议,主要是判断者在事后以绝对理性的立场思考所致。

新规明确,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从判断者角度转向防卫人角度,从事后分析转向立足当时情境,从绝对理性到考虑防卫人心理,这种理念的转变,有助于判断者更真实还原事件经过做出合理判断。

02防卫过当的认定

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一是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只有二者均满足才属于防卫过当。实践中更多以结果论,只要造成重大损害就认为防卫过当。福州赵宇案的处理即是对该规定理解不到位才出现的多个结果。

新规再一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对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重大损害仅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也就是说,防卫人手段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但手段没超过必要限度的,以上两种情形都属于正当防卫。

新规的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讲明了两高一部出台新规的意义。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民事诉讼中近年来也出现诸如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案等案件,欣喜的是,案件的结果与公众的预期基本相符,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也逐渐树立。新规的出台,不仅会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起到指导作用,而且对保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正气起到积极作用。

给新规点赞,给两高一部点赞。